裁判文书详情

邵**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薛*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赃款54720元,上缴国库。原公诉机关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邵**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上诉人邵**申请撤回上诉。山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1)枣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