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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志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枣庄**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书记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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