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淄博**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王**犯贪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单位大连旭**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许*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4)张*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大连旭**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许*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王**所退缴的赃款2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大连旭**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许*甲均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张**、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崔冠军、刘**、原审被告人许*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