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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寿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此外,该犯已经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假释、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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