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在乐安县申请创办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该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人杨*为法人代表兼校长。2008年5月23日,经抚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被认定为抚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2010年6月9日,经抚州市**组办公室审核,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被认定为抚州市就业培训自主培训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

2011年至2012年,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依据抚州市有关文件的认定,受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等的委托,分别开展了乐安县就业再就业培训以及乐安县国家“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被告人杨*将乐安县就业局同一年度的就业再就业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重复向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申报国家“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人员,套取国家“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经费,两年共骗取专项经费96540元。其中,2011年重复向县扶贫和移民局申报了92人,骗取专项资金53940元,2012年重复向县扶贫和移民局申报了71人驾驶员培训,骗取专项资金42600元。

2011年至2012年,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受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委托,负责统一收集该校符合国家“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条件的在校学生资料(即“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对象资料)。被告人杨*利用该校统一收集在校学生当中符合国家“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对象资料的便利,采取虚报在校学生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2011年度,虚报了19人,骗取国家补助资金38000元;2012年度,被告人杨*采取同样的手段虚报63人(含2011年虚报的19人在内),骗取国家补助资金58700元。两年合计骗取国家“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96700元。

2013年10月22日,抚州市、县纪委联合调查组对乐安县民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在了解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有关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时,该校校长杨*主动向纪委联合调查组交代了套取“雨露计划”培训资金的有关问题,纪委调查组将杨*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展开调查,杨*又主动向乐安县检察院交代了其骗取国家“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金的犯罪事实,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并对杨*进行讯问,杨*所作的供述与立案前所作的交代基本一致。

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退缴赃款187900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杨*退缴赃款5340元,两次合计退缴赃款19324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现任副校长)的证言证实,他在培训部期间主要负责协调、联系与县扶贫移民局、县就业局等单位培训业务。培训经费的申报是他们将培训学员的资料报送到县扶贫移民局、就业局之后,经两家单位审核,之后由财政局拨付。2013年10月22日,杨*打电话要他负责把学校之前的培训业务中重复向就业局、扶贫移民局申报的资料找出来。之后他就和丁*、熊*一起统计,因为之前他没有在培训部,主要是丁*和熊*负责统计。他协助丁*负责统计2012年的,熊*负责2011年的,统计之后他发现2012年有71个人员重复向就业局、扶贫移民局申报驾驶员培训补助资金。他们学校只有农业户口的学生才符合申请国家“雨露计划”助学资金的条件。申报的程序是学生写申请,提供父母的一卡通账号,到村委会、乡镇盖章,然后学校出证明,报到扶贫移民局,再由扶贫移民局上报到财政局,由财政局将助学资金打到学生父母的一卡通折子上,学生的资料由班主任收集后交给杨*,再由杨*统一送到扶贫移民局。扶贫移民局委托了他们学校进行“雨露计划”助学资金这项工作。

2、证人丁*(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现任培训部主任)的证言证实,她在担任乐安县**培训部副主任和主任期间,主要负责培训人员的资料收集和整理。2012年她们学校在就业局只培训过三期驾驶员培训,共129人,她们学校用其中71人的培训信息在县扶贫和移民局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第一、第二、第五、第九期中重复以“扶贫移民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名义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42600元。她从来没有申请过“雨露计划”国家扶贫补助资金,也没有向杨*提供过她本人的资料去申请,也没有提供其他人的资料去申请。

3、证人熊*(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前任培训部主任)的证言证实,他在担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培训部主任期间,主要负责培训人员的资料收集、整理,并将有关资料交给县扶贫移民局和县就业局,开展相关的培训业务。他按杨*的意思根据县扶贫移民局和县就业局两个单位的文件要求做资料,并且同时向两个单位申报培训补贴资金。他所知道的是2011年利用县就业局培训资料重复向县扶贫移民局申请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人数有92人。其中2011年县就业局的第二期培训人员资料与2011年县扶贫移民局的第一期培训人员资料有17人重复;2011年县就业局的第三期培训人员资料与2011年县扶贫移民局的第三期培训人员资料有9人重复;2011年县就业局的第十期培训人员资料与2011年县扶贫移民局的第七期培训人员资料有19人重复;2011年县就业局的第十三期培训人员资料与2011年县扶贫移民局的第八期培训人员资料有47人重复。

4、证人罗某甲(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现任出纳)的证言证实,她在培训部工作期间主要从事文员工作,现在是负责报账。经她和熊*对2011年就业局培训和扶贫移民局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其中有92人名单是她们学校用就业局培训人员名单信息重复以“扶贫移民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名义在扶贫移民局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些培训款都是打到学校账上,怎么使用她不清楚。县就业局的第十三期培训人员资料与县扶贫移民局的第八期培训人员资料有47人重复。

5、证人谢*(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现任政教部主任)的证言证实,他没有申请过“雨露计划”国家补助资金,也没有提供过个人信息去申请,他是老师不符合申请条件,只有学生才可以申请。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罗*乙副校长说杨*要他们老师去开几个存折来,所以他就拿他的身份证和他父亲谢**的身份证去鳌溪信用社开两个存折,开完存折后他就把这两个存折交到了学校。经他对《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校长杨*交来骗取“雨露计划”补助存折》统计表进行辨认,这名单中除了他之外,还有邓某甲、刘**、陈**、董**、邓**是他们学校教学部的老师,黄*、丁*是培训部的老师。

6、证人邓某甲(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老师)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谢*证言一致。

7、证人罗*乙(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现任副校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杨*校长跟他说要每个老师去开两个存折交到学校来,至于要做什么用途,杨*没有跟他说,所以他就把杨*的意思传达到老师。老师是否开了存折,有哪些老师开了存折,他就搞不清楚,因为开好的存折不是交给他,他就没有去过问这件事。经他对《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校长杨*交来骗取“雨露计划”补助存折》统计表进行辨认,谢*、邓**、刘**、陈**、董**、邓**是他们学校教学部的老师,黄*、丁*是培训部的工作人员。他们学校老师不可以享受国家“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只有在校学生才能享受,而且要是农业户口学生才符合条件。

8、证人邓某乙(系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老师)的证言证实,他在培训部教计算机的时候,杨*要他制作过一些电子表格,好象是向就业局申请就业培训经费的表格。另外在培训过程中,熊*将一些身份证扫描件给他,要他将身份证扫描件上身份证中的相片进行剪切制作,再拿去照相馆翻洗,用于贴在申请就业局培训经费的申请表上,拿去就业局申请就业培训经费。这些身份证上的人员是否是真实的培训人员他不清楚。2012年2、3月份,他们学校在上报“雨露计划”申请补助时,王*对他说,杨*要他将一些在校学生与辍学学生相同村委会的公章、乡镇政府公章进行扫描、剪切和制作,用于已经辍学的学生“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请表上盖章。按照规定,这些辍学学生是不符合申请“雨露计划”助学资金对象的。具体有多少不符合申请“雨露计划”补助的人数,他不清楚。他也没有申请过“雨露计划”补助。2013年2、3月的时候,罗*乙副校长对他说,杨*要他们老师去开两个存折,开好之后交给罗*甲,但具体做什么用没有说。之后他就开了两个折子,一个是以他的名义开的,另一个是以他父亲邓**的名义开的,开好之后他就将这两个折子提供给了罗*甲。经他对《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校长杨*交来骗取“雨露计划”补助存折统计表》进行辨认,这张表上除了他之外,还有谢*、丁*、刘**、陈**、董**、邓**也是他们学校的老师。这些老师的父亲他不认识,所以不清楚是否还含有这些老师的父亲在内。

9、证人徐*(系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副主任科员兼社会扶贫股股长)的证言证实,他主要负责“雨露计划”和社会扶贫两项工作。“雨露计划”包含了农村劳动转移培训,补助标准是每年600元/人,还包括“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中职教育),2010年和2011年的补助标准是2000元/人,2012年和2013年的补助标准是1500元/人。乐安**级中学具有“雨露计划”的培训资质,所以乐安**级中学搞了“雨露计划”里的农村劳动转移培训。具体程序是先向他们局提出办班申请,经他们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他们才可以办班。在正式开班和结束时,他们局和财政局的工作人员都要去现场清点人数,然后他们局将清点的人数上报市扶贫和移民局批准。市局批准后,乐安**级中学就按市局批准的人数向他们局提交培训请款申请,经经办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再将请款单交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就按请款单上的金额拨付到现代高级中学的账户上。经他对现代高级中学的请款单进行辨认,2011年9月16日的请款单上是按每人46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是因为他们在中途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没有开班时那么多人,中途检查不在的这些人培训时间不足,所以就减扣了部分补助。乐安**级中学的在校学生也符合改革试点补助范围,所以他们局就委托乐安**级中学统一收集其学校可以享受“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的学生资料,再上报到他们局里,进行审核、公示后上交市里审批,市里审批后再交由县财政局将补助打到学生家长一卡通上。

10、抚州教育局关于成立民办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的批复(抚教社管字(2006)7号)、关于创办乐安**级中学的合同、乐安**级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办学许可证等证实,经抚州市教育局考察研究,同意在乐安县敖溪镇设立“民办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杨*为法人代表兼校长。由杨*和蒋**全额投资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1、抚农转办(2008)7号文件、抚就办(2010)3号文件证实,2008年5月23日,经抚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为抚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2010年6月9日,经抚州市**组办公室审核,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为抚州市就业培训自主培训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

12、江**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雨露计划”的文件(赣财农(2010)200号、赣财农(2011)132号、赣财农(2011)270号、赣财农指(2012)85号、赣财农指(2012)13号、赣财农指(2013)29号)证实,2010年至2013年,乐安县实行“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补助为600元/人,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2010年及2011年为2000元/每人,2012年为1500元/人。

13、乐安**职业中学向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报送的报账请款单证实,乐安**职业中学于2012年5月28日向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请求拨付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297000元,补助学生为171人,其中126人为2000元/人,45人为1000元/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请求拨付2012年秋季和2013年春季“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389900元,补助学生为273人,其中245人为1500元/人,28人为800元/人。

14、“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花名册证实,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向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报送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学生为171人;2012年秋季和2013年春季“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273人。

15、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向扶贫和移民局报送的报账请款单证实,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向扶贫和移民局请求拨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补助302320元,其中汽车驾驶员及服装平车工按600元/人进行补助,2011年9月16日的请款单中,项目类别为营销员培训的,是按460元/人进行补助的。

16、乐安县2011年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乐人社字(2011)13号)证实,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开展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计算机、营业员、服装、宾馆服务员、美容美发及幼儿教师培训均是按300元/人进行补助。

17、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劳动就业培训补助财务资料,证实,现代中学2011年度及2012年度获得乐安县就业局劳动就业培训补助341640元。

18、杨*提供的63本关于“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存折信息证实,被告人杨*2011年虚报19人,骗取国家补助资金38000元;2012年虚报63人(含2011年虚报的19人在内),骗取国家补助资金58700元。2011年和2012年杨*共骗取国家资金96700元。

19、杨*提供的工作记录证实,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2011年和2012年得扶贫移民局培训费情况及2011年和2012年得就业局培训费情况。

20、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账户银行查询记录,证实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21、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抚农转办(2008)7号文件规定,乐安**级中学属抚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2009年以来,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委托乐安**级中学对本县劳动力转移进行培训。为方便符合“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条件的学生申报,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委托乐安**级中学对该校符合“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条件的在校学生,按上级补助政策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到扶贫和移民局办理补助请款手续。

22、现代中学2011年和2012年重复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资料等书证证实,2011年度扶贫和移民局第1期驾驶员培训与就业局第2期驾驶员培训有17人资料重复,驾驶员培训补助为每人600元,重复申报10200元。扶贫和移民局第7期驾驶员培训与就业局第10期驾驶员培训有19人资料重复,重复申报11400元。扶贫和移民局第3期营销员培训与就业局第3期营销员培训有9人资料重复,营销员培训补助为每人460元,重复申报4140元。扶贫和移民局第8期服装平车工培训与就业局第13期服装平车工培训有47人资料重复,服装平车工培训补助为每人600元,重复申报28200元,2010年共计重复申报92人,合计53940元。2012年度扶贫和移民局第1期驾驶员培训与就业局第1期驾驶员培训有13人资料重复,驾驶员培训补助为每人600元,重复申报7800元。扶贫和移民局第2期驾驶员培训与就业局第1期驾驶员培训有19人资料重复,与就业局第2期驾驶员培训有10人重复,重复申报17400元。扶贫和移民局第5期驾驶员培训与就业局第2期驾驶员培训有12人资料重复,与就业局第3期驾驶员培训有8人资料重复,重复申报12000元。扶贫和移民局第9期驾驶员培训与就业局第3期驾驶员培训有9人资料重复,重复申报5400元,2012年共计重复申报71人,合计42600元。

23、扣押财物清单及现金交款单证实,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退缴赃款187900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杨*退缴赃款5340元,两次合计退缴赃款193240元。

24、中**县纪委出具的关于杨*到案有关情况说明、抚州市、县纪委联合调查组对杨*所作的谈话笔录、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0月22日,抚州市、县纪委联合调查组对乐安县民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在了解乐**代中学有关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时,杨*主动向纪委调查组交代了骗取“雨露计划”培训资金的有关问题。同日,乐**纪委将杨*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杨*又主动交代了其骗取国家“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金的犯罪事实,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3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杨*进行依法讯问,杨*所作的供述与立案前所作的交代基本一致。

25、乐安**级中学副校长罗**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0月17日,抚州市、县纪检工作人员到乐安**级中学检查2011至2013年劳务培训情况,要求他们学校提供培训资料和财务账本。因为他主要是负责教学方面,没有培训资料和财务账本,而杨*校长和会计又回浙江淳安老家去了。有一位年轻的纪检工作人员就要他通知杨*校长返校好了解一些培训情况。2013年10月18日,他便打了电话将此事告诉杨*校长。2013年10月21日他在县国税局附近见到了杨*校长,并问他什么时候回来的,杨*说他接到电话就出发返校,上午刚到纪检,下午还要去纪检有事。与被告人杨*当庭供述基本一致。

26、乐*县教育局出具的现代高级中学在乐*办学的情况说明证实,乐*县现代高级中学是乐*县招商引资的一所民办学校,该校是由杨*和蒋**投资创立的,自2005年开办以来,为乐*培养了很多职业技能人才。2014年春季还有在校学生233人,现由聘任的副校长主持学校管理工作。杨*为乐*县的职业教育作出了贡献,在招生不足,学校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没有拖欠教师工资,并对贫困学生给予资助,请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杨*酌情从轻处罚。

27、乐**代中学全体教师出具的杨*在乐安办学的情况反应证实,杨*对学校的管理很人性化,对老师也非常关心,从不拖欠工资,并从家里拿出部分钱资助2012年秋季入学的四位困难学生,请求对杨*从轻处理。

28、部分被杨*资助的学生出具的情况反应证实,被告人杨*在学校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从自己家中拿钱资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29、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和乐**守所出具的被告人杨*被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证明材料证实,杨*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好,乐**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杨*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建议本院酌情从轻判处。

3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出生于1967年4月1日。

31、被告人杨*的供述证实,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是他和蒋**合办的民办股份制学校,学校具备乐安县扶贫移民局和就业局要求的培训资质。2011年,他们学校在进行培训业务时发现就业局和扶贫移民局两边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条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他就跟学校培训部的人说,找出部分两边都符合要求的学员,同时向就业局和扶贫移民局申报培训经费,但他没有跟培训部的人说做什么用。2011年重复向县扶贫和移民局申报了92人,套取专项资金53940元,2012年重复向县扶贫和移民局申报了71人驾驶员培训,套取专项资金42600元。就业局和扶贫移民局不清楚他重复申报的事,一般就业局和扶贫移民局来检查培训情况时,他都会把检查的时间错开。在申报培训经费时,他也是分别向两边打报告,然后就业局和扶贫移民局就拨付培训经费给他们学校。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主要有驾驶员培训、服装平车工培训及营销员培训,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补助标准都是每人600元。2011年9月16日的请款单上的营销员是按每人460元的标准请求拨款,是因为他们学校在这期的培训中,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不足,扶贫和移民局就减扣了部分补助,所以就出现了按照每人460元补助标准进行请款。就业局和扶贫移民局的培训补助经费全部是通过财政转账,转入他们学校在乐**政银行或乐**用联社的账户上。这两个账户是由他们学校出纳罗某甲保管。另外,“雨露计划”助学资金工程是2011年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根据上级文件实施的,助学补助标准是2011年是2000元/人,2012年是1500元/人。他们学校的学生符合“雨露计划”助学资金的这个条件。他得知这个文件精神后,专门到找扶贫移民局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罗**副主任,罗**向他传达了文件精神,并提出了申报要求,具体工作是向扶贫移民局徐*申报。扶贫移民局委托他们学校按照要求统一收集“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对象的资料。为了套取“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资金用于学校的开支,2011年度他利用学校保留的辍学学员信息多报了19人,并拿着这19名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他们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开具账户,和真实可以享受补贴的学生信息混在一起上报。2012年6月份县财政局将补贴打到真实可以享受补贴的学生家长账户及他虚报的19个账户中。这19个虚报学员的存折一直由他自己保管。2012年8月他取了34000元用于添置学校设备。2012年9月他又取了4000元用于自己的车旅费。2012年度他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虚报,包括2011年虚报的19人,共虚报了63人。2013年6月份,第二批“雨露计划”助学资金到账,包括他取出的38000元,两年共有96700元助学资金打入这63个存折中,剩下的58700元还在存折上。申报“雨露计划”助学资金的程序是先由学生家长写申请,再到村委会、乡镇盖章,他们学校出具证明,再由扶贫移民局盖章,最后由扶贫移民局报县财政局领取助学资金。真实可以享受助学资金的学生,上报的资料都是学生自己办理,他虚报的这63名学生资料是他交代学校培训部的熊*、王*具体办理的,这63个虚报的名单中有8个在校老师,剩下的全部是辍学学生,他当时是以学校建档的名义要在校教师提供相关资料的。虚报的事是他个人决定的,他没有向任何人说过。2013年10月21日,他在配合市纪检调查的时候第一时间把这63个存折交给市纪检的同志。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法人代表兼校长,利用从事国家实施“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和统一收集符合国家“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对象资料的便利,采取向县扶贫和移民局虚报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人数和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对象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96540元和国家“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96700元,合计人民币19324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杨*仅仅是民办学校的校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与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之间也不存在临时聘用的情形。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只是委托乐安县现代高级职业中学进行培训及收集符合“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补助条件的学生资料,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无关,“雨露计划”的补贴资金都是由财政部门控制管理,最终审核权在乐安县扶贫和移民局,发放补助款的决定权在财政部门,其行为也未侵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故被告人杨*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杨*在纪委调查组对乐安县民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在了解乐安县现代高级中学有关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时,主动向纪委调查组交代骗取“雨露计划”培训资金的有关问题,在侦查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前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立案侦查后对其讯问时及庭审中亦未翻供,应认定为自首。

鉴于被告人杨*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又主动退缴所得赃款,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好,又系初犯、偶犯,故对被告人杨*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诉人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理由如下:1、上诉人杨*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判决后,杨*已通过其家属缴纳了罚金;2、上诉人杨*骗取国家财产的目的并非为了个人挥霍,实际是用于办学开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均较小。3、上诉人杨*悔罪表现明显,在羁押期间能遵守监所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得到乐安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和看守所的充分肯定,并出具书面建议,要求对杨*从轻处罚。4、上诉人杨*案发前系乐安县招商引资到乐安投资办学的创业人才,经常资助贫困学生上学,为乐安县教育事业做出了较大贡献,得到乐安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师生一致好评,没有再犯罪危险。

原审判决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对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本院对上诉人杨*案发前所办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了走访,了解到上诉人杨*在乐安县投资办学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通过其家属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学校教师及学生的安置等善后工作,实现学校平稳过渡,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委托浙江**司法局对上诉人杨*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出具审前社区调查报告,证实上诉人杨*在其户籍所在地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监管条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经二审质证、认证属实的证据有:

1、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评估笔录二份证实,上诉人杨*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监管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2、乐**育局、乐安**级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上诉人杨*在乐安县投资办学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杨*通过其家属,自筹资金,解决教职员工工资及在校学生安置等问题。已毕业的学生都取得毕业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实习学生也均安置到各实习单位实习,其他该续读学生也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学生和家长都满意。由于学生人数减少,解聘了部分教师,被解聘教职员工表示理解,并已到新的工作单位工作,其他在聘教师继续工作,目前学校情况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或重复申报培训人数和培训补助对象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雨露计划”贫困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96540元和国家“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96700元,合计人民币19324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要求二审法院改变原判刑罚执行方式,对其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案发前一贯表现较好,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上诉人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乐安县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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