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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康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主要从事勤杂劳动。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指派警官司梦璇、胡迎春出庭提出减刑建议,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新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广众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邱**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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