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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监狱代表李*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王**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吴*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二0一二年八月至二0一四年八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一次、单项表扬四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监狱将罪犯吴*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且履行部分财产刑,但原判认定的赃款未予退缴,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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