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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龙岩**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罗*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胡*、罗*已退赃款31773元,返还给龙岩**土资源局。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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