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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镇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翔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其与另六名同案犯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587142元退还被害单位翔安区新店镇政府。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刘树烜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洪**、孙**到庭履行职责,罪犯王**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共计22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16.8个。其中二级达标18个、三级达标4个。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王**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个监狱表扬和1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符合减刑的条件,该减刑幅度已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从严掌握的精神,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共计22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16.8个。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2015年3月陆续向本院缴交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缴交非法所得人民币3760元。同案犯王**于2013年6月19日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878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全额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公安局沃头边防派出所、新店**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账、没收财产及非法所得缴纳收据、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履行财产刑和退赃情况,以及考核期间的消费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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