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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其与另一名同案犯非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5.08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刘树烜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洪**、孙**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陈**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40800元。但其案发至今仅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40800元去向不明,本次仅履行4200元。此次呈报减刑,陈**以月均消费只有91.54元、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仅缴交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该情况与案情不符,故不予认定具有认罪服法的悔罪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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