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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荆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2010年12月、2012年7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台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在湖北**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执行财产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执行二分之一,可以减刑。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报请减刑的幅度适当,但其剩余刑期已不足十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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