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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五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执行中,2013年7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曾璟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五次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沙洋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五次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沙洋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缴纳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曾璟的赃款未全部退清,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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