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在协助政府征地工作中,重复报账13.7万元,冲抵了其经手的土地补偿款余额。其占有的款项是否为农户的土地补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
发回云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