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在协助政府征地工作中,重复报账13.7万元,冲抵了其经手的土地补偿款余额。其占有的款项是否为农户的土地补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

发回云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