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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应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国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江**在服刑中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2014年3月、2014年9月二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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