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枣阳市太平镇桑园村开始筹建村卫生室。2013年9月,被告人董**已筹到建设资金6万元。同年10月6日,被告人董**利用职务便利,在向枣阳市移民局申请移民后扶工程项目资金时,隐瞒已筹集到6万元的事实,骗取移民局多批准划拨6万元后扶资金。该6万元后扶资金,除董**用于装修村卫生室和建大门支出27400元外,剩余32600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因移民局暂扣质保金15900元,被告人董**实得现金167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张**、张**、王**、董**、董**、李**、王**的证言;枣阳市移民局、财政局、卫计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帐据,支付装修及建大门款的收条,枣阳市政府移民后扶项目政策文件,太**纪委处分决定,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及任职文件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董*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物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辩解称:太平镇桑园村申报移民后扶资金的过程中,个人隐瞒6万元自筹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多给村里争取资金,当时本人没有占有该资金的想法,在领取移民后扶资金并用于建设、装修村卫生室后,尚有结余16700元,此时本人才起心并将16700元占为己有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董**担任太平**支部委员、书记。

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董**担任枣阳市太平镇桑园村书记期间,在向枣阳市移民局申请移民后扶资金并用于修建本村卫生室的过程中,隐瞒本村自筹资金6万元,骗取移民局多批准划拨6万元后扶资金。该款被移民局暂扣质保金15900元,其他后扶资金被告人董**领取后,除用于建设村卫生室及装修外,剩余16700元被董**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另查明,2014年5月6日,太平**查组与被告人董**谈话时,在没有掌握董**非法占有村建卫生室,移民局划拨的移民后扶资金16700元的事实时,董**主动交待其占有并将建村卫生室结余的16700元用于家庭开支的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

1.中共太平镇委太*(2011)10号文件,证实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董**担任太平**支部委员、书记。

2.证人张*甲证实,2012年春,其包工包料承建桑园村卫生室,地基建好后,因人手不够,加之申报程序麻烦等,其提议并与董**合伙承建。在建卫生室的过程中,其负责包工,筹钱,董**负责从上级部门领款、购料、付工钱等。董**分两次给其26000元工钱。

证人张*乙证实,2013年1月,其找到董**给桑园村卫生室装修,工程完毕后董**付装修款共计22600元。

4.证人王**证实,2013年春,董**让我做桑园村卫生室院墙、护栏和大门,建完后董**共付给我4800元钱。

5.证人董*乙证实,2012年8月底,村书记和站长董*丙说村里要建卫生室,让我交4万元钱,卫生室建好后由我使用,不用时将钱退给我。2012年9月1日,联系董*甲后我将2万元钱在董*甲家门口交给了董*丙。

6.证人董**证实,村里开始定的由张*甲承包建设村卫生室,后不知什么原因变成了张*甲和董**合伙承包。2012年9月1日,村卫生员董**交给我2万元钱,后来董**说要交卫生室的保证金将2万元要走了,因他一直没有给我,所以也没有入账。2012年至2013年,枣阳移民局拨付给我们村移民后扶资金185900元,钱是董**领的,没有给我,所以也没有入账。村卫生室建好后,我听董**说要砌院墙、装修,大概需要2万元。院墙、大门是西张村王*甲建的,装电、吊顶是寺庄村张*乙做的。

7.证人李*甲证实,村建卫生室开始是张*甲承包,后不知什么原因变成了由张*甲和董**合伙承包。建卫生室的收入听董**说过,董**交了2万元、财政拨款4万元、移民局拨款185900元,还有村学校水杉作价抵了3044元,至于怎么管理的收入和支出其不清楚。

8.证人王*乙证实,太平镇桑园村卫生室及其配套工程于2012年10月左右向市移民局申请建设,在对项目进行勘察过程中,曾向董**提问:该项目除移民资金外,是否还有其他配套资金?董**说没有其他资金,全部都是移民资金进行投资。工程完工后,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时,再次询问董**是否有其他配套资金?董再次说没有其他资金投入,只有移民后扶资金。慎重起见让太平政府出具了该项目资金构成证明,该材料也显示没有其他配套资金。

9.被告人董*甲供述,2012年春,太**党委召集村支部书记开会,要求各村规范卫生室建设。因当时我们村没有卫生室,我就召集村“两委”开了两次会,决定在原村小学里新建一座卫生室。镇里要求资金没有4-6万元不能动工,我们就决定村先自筹部分资金,然后再申请移民后扶资金建卫生室。2012年9月,村自筹资金6万元(董*乙交2万元,国家财政建设卫生室以奖代补资金4万元)建卫生室,主体工程由我和张*甲合伙承建,院墙护栏和大门是太平镇西张庄村四组王*甲做的,吊顶和装修是太平镇寺庄村十二组张*乙做的。2013年10月,我以村名义向枣阳移民局申请移民后扶工程资金,当时移民局的王*乙局长问我,村里有没有自筹资金?我当时说没有。另我们向移民局提供的申报资料中也隐瞒筹集了6万元的事实,证明没有自筹资金,太**政办还盖了章子。建卫生室我村共筹集资金248944元,其中董*乙借2万元,国家财政建设卫生室以奖代补资金4万元,我把村小学旁边的40多棵水杉树作价了3044元,移民后扶工程资金185900元,2014年1月我领了17万元,移民局扣下159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到现在还没有领回来。村建卫生室共支出216344元,还剩16700元,我想这笔钱是建村卫生室剩下的,村里又没有上帐,村里和镇上都不知道,我就起了占有之心,想自己得了算了,于是我就在算帐后把16700元留了下来,过年期间开支了一部分,还有1万元我放在家里。移民局的15900元保证金我一直没有去领。

10.张*乙2014年1月29日出具的收到桑园村卫生室装修款22600元的收条一份、2013年1月3日装修预算一份。

11.王*甲2014年1月28日出具的收到桑园村卫生室大门、栅栏4800元的收条一份。

12.太平桑**委会2012年9月1日收到董**交建村卫生室押金款20000元证明一份。

13.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2012年新建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拨付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市政府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新建1个村卫生室奖励4万元,太平镇桑园村卫生室属2012年新建村卫生室,该局上报的资金为4万元,财局分两次进行拨付,每次2万元。

14.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太平镇桑园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拨付情况说明,证实太平镇桑园村为2012年新建村卫生室项目,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为4万元。2013年1月第一次拨付款时,太**中心卫生院提供了农行账号,收款人为张**;2013年3月第二次拨款时,太**中心卫生院以桑**委会负责人讲建设卫生室建设材料是村委会垫付为由,申请变更拨款农行账户,收款人为村负责人董**。并附2012年财政以奖代补村卫生室计划表。

15.枣阳**心卫生院关于太平镇桑园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说明,证实太平镇桑园村被列为新建村卫生室项目,由桑**委会为建设主体,建设完工、验收后,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万元分两次进行了拨付。由桑园村提供农行账号和建设工程收款人身份证号,该院进行汇总上报。2013年1月第一次拨款时,收款人为张**;2013年3月第二次拨款时,收款人为村负责人董**。并附2012年项目村卫生室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拨付表。

16.枣阳市移民局证明,证实太平镇桑园村卫生室及配套工程项目于2012年10月向该局申请开工建设,11月该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实地勘察,随后襄阳**询公司对该项目预算进行了审核,确认该项目总投资为18.59万元。依据《枣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该项目如果没有其他配套资金,应全额拨付,如果有自筹和其他配套资金,应从后扶资金中扣除。经询问村书记董**,太平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均无自筹和配套资金,所以扣除质量押金1.59万元后,剩余17万元已经拨付到位。

17.枣阳市移民局关于太平镇桑园村移民后扶卫生室项目质保金情况说明,证实太平镇桑园村修建的村卫生室,已于2013年6月竣工验收,并于2014年1月办理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17万元,预留10%的质保金1.59万元,质保期一年。

18.枣阳市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手续、施工合同书、会议记录、招投标记录;开工、竣工验收审批表、记录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手续、决算审核报告;记账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证据。

19.枣阳市卫生局关于对未达标村卫生室进行规范化建设的请示文件。

20.枣阳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审批表及记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拨款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表。

21.太平镇桑园村向太平镇财政所交纳建村卫生室保证金4万元的记账凭证、收据、领款凭证。

22.中**镇纪委关于此案的侦破经过证明、2014年6月15日关于给予董**留党察看的处分决定。

23.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4.侦破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简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后扶资金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67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甲贪污公款32600元,其中质保金15900元未遂、16700元既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董*甲在向枣阳市移民局申报移民后扶资金的过程中,虽然隐瞒了村里自筹资金6万元,使枣阳市移民局多批准了6万元的后扶资金,但董*甲供述,当时是市里拨的钱,能多要就多要点,如果有了结余,村里开支也方便点,从其供述的目的,可以认定董*甲隐瞒6万元自筹资金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给集体争取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占有6万元,该款领取后董*甲也实际将款用于村卫生建设,在整个工程竣工后,被告人董*甲供述因结余16700元没人知道,便起了占有之心。故非法占有目的在此时产生,后来也实际占有了16700元,贪污的数额应认定为16700元。因15900元的质保金目前还在枣阳市移民局,董*甲并没有领取,也没有相关账据印证董*甲将该款做平,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15900元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质保金15900元未遂不妥。被告人辩解的理由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赃款,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