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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姚XX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XX于2003年与沙洋县**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XX村22亩林地,种植意杨树,从2003年开始至2014年,姚XX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2005年,沙洋县进行二轮延包土地面积确权时,时任XX村会计的姚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22亩林地以水田名义确权到自己名下,并从2006年至2014年,先后利用村会计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惠农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2542.89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家庭开支。

2014年4月,拾回桥镇财政所财政专管员张XX根据领导安排,询问姚XX有无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情况,姚XX当即承认此事,并将套取的补贴资金上缴给财政所,财政所将相关材料交给拾**纪委。2014年5月,镇纪委找姚XX调查了解该情况时,姚XX也当即承认了此事。2014年9月18日,镇纪委作出拾纪(2014)1号决定,内容为鉴于姚XX在组织调查之前,事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错误,并清退违赃款,决定给予姚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沙洋县粮食种植面积统计表,2004年国家粮食直接补贴登记表,2007年至2014年拾桥镇粮食补贴发放明细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系列书证;证人杨XX、李X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X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惠农粮食资金22542.8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被告人姚XX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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