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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张**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1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本院依照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杨**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监区服刑人员均反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监内劳动,表现良好。现有奖励分16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1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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