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4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