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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2)岳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罪犯陈*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0.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但该犯不积极缴纳罚金,且无证据证明确无执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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