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卿*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卿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406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8日止。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卿*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财产刑2万元已经缴纳完毕,现有奖励分102.8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卿*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