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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邱**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二、将被告人邱*上交至检察机关的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邱*系国家工作人员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邱*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及其辩护人王**、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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