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2000)长中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0)湘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2010年3月29日、2012年9月28日分别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3915号、(2010)长中刑执字第2196号、(2012)长中刑执字第58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累计减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0日止。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周**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奖励分11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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