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雷某某等二人贪污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雷犯贪污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王**、肖*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5月,在京珠高速公路复线嘉禾段在普满乡征用土地过程中,测绘队误把行廊镇沙坪村的一块5.09亩林地划到了板山村,并上报衡武高**调办公室(简称“协调办”)。板山村村干部曾、雷、曾、曾等人发现后,将该5.09亩林地变更为旱土,挂在本村村民王**,造册上报有关部门。经审核后,下拨了补偿款8万余元。曾等人将下拨到王**5.09亩土地的补偿款取出,交由雷保管。曾等人向村民张榜公布到户名单及面积时,将该土地面积隐瞒未向村民公布。补偿款下拨后,沙坪村发现该土地属于本村,便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办”便向板山干部提出重新勘界,但板山村干部不肯到现场重新勘界。后,“协调办”通过提高地类的方式,补偿了沙坪村部分损失,该土地补偿款也未从板山村收回。被告人雷、雷发现挂在王**的土地是虚假的,便质问曾等人,并且到嘉禾县建设局测绘队查询相关数据。曾、雷、曾、曾**,便于2009年7月的一天下午邀被告人雷、雷到嘉禾县城舂陵宾馆商议私分该土地补偿款。六人商定,从该土地补偿款中每人分8000元钱,共48000元钱。由于村民上访、举报,曾等人暂未将补偿款分发。在普满乡政府多次催促曾等人将村帐移交乡政府代理的情况下,仍未将补偿款入村集体帐,并以各种理由拖着未将村帐移交乡政府代理,欲待群众上访之事平息后再私分补偿款。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雷、雷的供述、同案人曾、雷、曾等人的供述、证人雷**、王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雷伙同他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48000元,应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雷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提出,在雷等人完成贪污犯罪以后,雷等人许诺分给被告人雷8000元红包,雷主观上无与他人共同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指控被告人雷犯贪污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提交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曾所作的讯问笔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5月,京珠高速公路复线衡武高速嘉禾段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绘队将一宗5.09亩的林地错划到嘉禾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山村)名下,上报至衡武高**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时任村支书,已判刑)、曾(时任村文书,已判刑)、曾(时任村委主任,已判刑)、曾(时任村治安主任,已判刑)等人发现后,商定将该宗5.09亩林地的地类变更为旱土,虚列在板山村8组村民王**,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私分。2009年6月19日,雷、曾等人将虚列在王**的5.09亩旱土造册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经审核后,于2009年7月2日将土地补偿款人民币80905.55元下拨到了王在嘉禾县农村信用联**信用社(以下简称普满信用社)的个人账户。2009年7月4日,雷将王账户中的人民币80905.55元转至其妻王在普满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存折由雷保管。*、曾等人对上述虚列在王**5.09亩土地及该土地补偿款已下拨的事实,未向村民张榜公布。嘉禾县行廊镇沙坪村(以下简称沙坪村)村干部认为该宗5.09亩土地权属属沙坪村,村干部向县协调办反映。县协调办要求板山村对该5.09亩土地重新勘界、测量,因板山村干部不同意而未果。之后,县协调办通过提高地类的方式,给予了沙坪村部分经济补偿。但该宗土地补偿款人民币80905.55元并未从板山村收回。

被告人雷、雷对虚列在王**的5.09亩土地有疑,追**、曾,雷、曾并未告知真相。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雷、雷到嘉禾县建设局测绘队查询王**5.09亩土地之事,雷、曾等人邀被告人雷、雷到嘉禾县城舂陵宾馆商议私分土地补偿款事宜。经商定,六人拟分人民币48000元,每人拟分人民币8000元。由于村民上访、举报,被告人雷、雷**等人暂未将土地补偿款分发。

2009年11月21日、2009年11月24日,侦查机关分别询问被告人雷、雷,雷、雷供述了2009年7月中旬在嘉禾县舂陵宾馆与雷、曾、曾、曾商议私分土地补偿款480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同案人雷的供述,这块地(指5.09亩地)是牛婆井村与沙坪村交界的一块土地,这块地在大面积到户时我们就发现了。我们发现征地面积与到户面积有差异,我、曾、曾、曾就定下来把它挂在王**。这块地是林地,因为衡武高速公路指挥部给我们的旱土指标有多,我们就决定把这块土地的地类改为旱土。这块地的数据没有向村民公布。雷、雷在查数字时发现王**多出了5.09亩土地,他们与王虽然不是一个组的,但联田共地,知道王没有土地被征收,就一直在追问。2009年7月2日,5.09亩土地补偿款发到了王**满信用社的账户,同年7月4日,我将该宗土地补偿款80905.55元转至我妻子王**满信用社的账户。(2009年)7月20号左右,曾、曾打电话通知我,要我到县城,我们在县城吃了饭后,曾在舂陵宾馆三楼开了一间房,我和曾、曾、曾、雷、雷**(雷)六个人一起商量怎样分这5.09亩面积的钱。通过商量,我们决定按林地的标准来分,每个人分8000元左右。

⑵同案人曾的供述,经过比对征地图纸,我和雷、曾、曾确定这块面积(指5.09亩土地)是多出来的。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红线范围内的征地,都没有村民向村干部反映、主张过这块5.09亩林地的权益补偿问题,这更坚定了我们四人对这块林地是多出来的确信。因此,我们四个行政村干部有了私分这块5.09亩林地征地款的想法。我们将多出来的5.09亩林地征地面积之事,限制知情范围,不让**妇联主任胡、村民兵营长曾红*等人晓得。关于这块5.09亩林地征地面积的图纸和表册,自始自终都没有向村民公开。2009年6月15日,在春陵宾馆商议私分10亩水田补偿款时,因胡在场,我们几人都不把5.09亩提出来私分,也是为了避开胡。尽管我们做好了保密工作,但还是出了一些意外,铁路冲7组牛婆井自然村的会计雷,有一次到村文书曾家抄他们组的征地面积数据,发现图纸和表册上有块5.09亩林地征地面积落在铁路冲的王**,雷回去告诉了7组组长雷。他们认为王根本不可能有一块5.09亩林地征地面积,怀疑是他们牛婆井的征地划到了王那里。他们二人就去找了曾和雷质问这事。2009年6月底或7月初,正是烘烤烤烟时,一天下午,曾打电话给我,要我到县城吃晚饭,到了县城的春陵宾馆一房间,曾、雷、曾、雷、雷*已在里面了。雷说,行政村的三大柱头及其他村干部都在这里,看看5.09亩林地征地面积这事怎么搞。曾、雷二人把我单独叫到走廊上,对我说,5.09亩林地征地面积这事,雷**已晓得了,不给他们二人分些钱做不到了,等下我们进去就具体的谈谈。我没有反对,表示了同意。经商量后,大家认为反正是多出来的面积,都同意将这块地的征地款私分掉。曾在纸上划算了一阵子,这块地总计征地补偿费为8万多元。按林地补偿标准11000多元每亩,计5万元左右。每人分8000元,6个人计48000元。这块林地实际上是按旱土15000元每亩的标准上报的。雷还问每人分的8000元钱是问哪个人要,雷要雷不要担心,到时候找他负责要就是了。在春陵宾馆商议私分这5.09亩征地款之前,挂在王**的5.09亩林地的图纸和表册,已由曾上报国土部门审批通过,根据原来大家议定的方法,雷负责从王*拿到身份证,已领取征地款,并由其代为掌管了。

⑶同案人曾的供述,这5.09亩是测绘队重复测量多出来的,我是听雷讲的,雷还告诉了曾和曾。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雷到我家抄组里村民征地面积数据,雷看到了表格中板山村8组王**有5.09亩面积。板山村8组地类面积汇总表于2009年6月19日填报,是我拿给雷,雷填写了王等人的面积,其中包括了5.09亩,填表人栏是我签的名。5.09亩土地征地款在(2009年)7月初拨下来,按照村支两委的决定,征地款由雷保管。我和曾、曾、雷、雷、雷在舂陵宾馆商量分5.09亩土地补偿款,大家统一思想,每人分8000元。

⑷同案人曾的供述,2009年6月份,雷告诉我,牛婆井(村)那边有一块多余的面积。行政村7、8、9组的表格是雷造的表。2009年7月初,我从乡里领回征地款存折交给了雷**、雷提出王**的5.09亩面积是7组的。我和曾、雷、曾、雷、雷在嘉禾县城舂陵宾馆商量了5.09亩征地款的事。

⑸被告人雷的供述,我叫7组会计雷到村文书曾那里去看我们组被征土地面积数。*看后回来告诉我,与7组相邻的8组村民王**有5.49亩旱土。但据我们了解,王根本就没有这块地,我们怀疑王**的5.49亩旱土是我们7组的。第二天,我又安排雷去曾处进一步落实情况,。*回来说,曾没有再让他看数据资料了。我就找到村委主任雷说这事。**对我发脾气,说没有这回事,5.49亩旱土本来就属于8组的,不关7组的事。大概在2009年7、8月份的某一天下午,天气很热,我与雷到**量队王*了解情况,进去后遇到了村干部曾、曾、曾和雷,他们要我们二个到春陵宾馆。下午6点多钟,我和雷到了春陵宾馆客房部三楼的一间房,他们四个村干部都在。四个村干部就开始对我和雷做工作,说这地不属于7组。曾说,你们平常一天可以赚几百块钱,为了这5.49亩土地来纠缠,耽误时间,这块土地不是你们7组牛婆井的。*说,给,你们两个各七、八千块钱红包。*还问了曾有没有意见,曾没作声反对,表示了同意。*还说钱在他那里,钱由他来给,让我们两个放心,以后就不要来过问5.49亩土地的事了。曾、曾两人说大家都是兄弟,这个事情就这么处理了,不要多嘴,不要对外宣传,我们六个人知道就行了,这样分钱,我和雷二人也不会吃亏。*说,一个人分8000元,六个人就是48000元。到现在也没有得到钱。

⑹被告人雷的供述,去年(指2009年)7月初的一天,7组组长雷要我去村文书曾那里抄组里的征地面积,在抄写的过程中发现王有5亩多面积。当天晚上,我把这情况跟*讲了,雷要我再去查一下,先不要到外面讲。第二天,我又来到曾家,讲昨天没抄清楚,还要抄一下。他也干脆,马上拿出了数据给我,可这次写有王的那张表没给看了。我把这事又跟*讲了,雷讲再查下。我就讲,那就一起到县建设局**绘队王队长那里查。之后,曾晓得了这事,打电话给我要我不要多管闲事,管到自己的事就要得了。大概是(2009年)7月中旬,我跟*一起到了县建设局**绘队王队长办公室,在看图纸的时候,村里干部曾、曾、雷*曾来了,他们讲数据是对的。王队长(王)也讲是对的。我们就没看了,其实也看不懂。曾在春陵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我们6个人在房间开了一个会,会上曾讲,王那5亩多田土,确实不是王的,只是挂在王**,这5亩多田土总共有8万多元,搞关系用了3万多元,余下的4.8万元,我们6个人每人分8000元,现在没有现金,也怕出问题,等平息后再分现金。挂在王**的5亩多田土,具体是5亩多好多就不太记得清楚了,要他们主要干部才晓得,挂的是旱土,具体是哪里的,怎么来的我不晓得,要问曾,我怀疑是我们7组的土。到现在还没有拿到钱。

2、证人证言

⑴证人王(板山村8组村民)的证言证明,我没有5.49亩的旱土,地类及汇总表上在我王**的5.49亩旱土,不符合实际情况,是假的。表上的“王”不是我的签名,我也没有按指印,我的身份证是村委主任雷到我这里拿去的,说是要用一下,没告诉我是干什么。征地款我没有得。

⑵证人王(嘉禾县建设局测绘队干部)的证言证明,测量这块地(指5.09亩林地)的时候,两个村的村支两委干部都在场,当时板山村的村委提出是他们的,沙坪村也没有反对。上报的时候以板山村的所有权上报的,板山村的雷和曾说这块地是他们村的一个组的,组长叫王,要我以王的名字上报。我上报到省里以后,有一天,沙坪村的村支书来找我,说我上报的挂在王**的土地是他们沙坪村的,不是板山村的。

⑶证人胡**)的证言证明,曾调出衡武高速公路用地面积汇总表给我看,对我讲,王**的旱土面积没有这么多,也没有领到这么多面积的钱。我对曾等人讲,王**的数字有5亩多的旱土钱没有领到。他们讲这地不是王**本人的,是他们从行廊那里争过来的。

⑷证人曾(板山村村民)的证言证明,村里征地到户面积数据第一次公布是在(2009年)6月初,第二次是在(2009年)8月11日,是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村里才公布了到户的用地地类及面积汇总表。这次公榜情况,到户面积是240多亩,与征地面积265.82亩相差了20多亩。通过这次张榜公布的情况,我们发现了许多问题,如变更地类,虚报、重报面积,克扣村民到户面积等。汇总表中挂在王**的面积是虚假的,这张表没有公布。

⑸证人雷(沙**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建设局测绘队在为板山村测绘时,把属于我村的一块土地划到了板山村上报到了衡武**指挥部协调办,这块土地的补偿款也下拨给了板山村。为了处理这事,协调办的夏局长变通了一下,在不改变我们征地总面积的前提下,提高了一块荒山的地类类别作为补偿。

⑹证人肖(嘉禾县**廊国土所所长)的证言证明,测量队测量的时候板山和沙坪两个村子的干部都在场,双方勘界时并没有争议。测量完毕绘成图纸公布之后,沙坪村干部提出两村交界的一块地属于沙坪村。为此,沙坪村村干部和村民要求镇协调办和县协调办把这块地调整到他们村子。县协调办联系普满乡,要他们在权属没有确定以前不要动这块权属争议地的补偿款,普满乡回复说板山村的征地补偿款已经从财政领走了,板山村村干部也不肯重新勘界。沙坪村干部和村民认为自己的地被板山村争去了,地类认定又吃了亏,打报告到县协调办,要求给他们提高地类。后来,县协调办答应了沙坪村的要求,调整了部分被征地的地类。通过调整地类,沙坪村获得了大概4万元左右的差价。

⑺证人李(嘉禾县国土资源局普满国土所所长)的证言证明,板山村是2009年6月18日报送的到户明细表。

⑻证人夏(嘉禾**源局副局长、高速公路协调办副主任)的证言证明,**量队测量完毕绘成图纸提交到协调办后,我们将被征地的权属、面积、补偿款数额公布。沙坪村的人反映,与板山村交界处的一块地被错划到了板山村。当时,争议地的征地补偿款已经被板山村的人从财政领走了。我为此还去板山找板山村村干部来重新勘界,但是板山村村干部坚持说那块地是他们村子里的,不肯到现场勘界。普满乡政府和国土所的人也都找过板山村的村干部,但是村干部一直不肯重新勘界。沙坪村的人为此多次到施工现场阻工。协调办在不改变征地总面积的前提下,把沙坪村的一块被征地地类提高,把未利用地提高为林地。大概补偿了沙坪村3、4万元左右的差价。

3、书证

⑴衡阳至临武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公路用地图证明,虚列在王**5.09亩土地的地理位置。

⑵嘉禾县衡武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协议书证明,因修建高速公路,2009年6月22日,嘉禾**源局与嘉禾县普满乡板山村1、2、3、4、7、8、9组签订了征地协议。

⑶板山村8组填报的衡武高速公路(嘉禾段)用地地类及面积汇总表(调查数据)证明,虚列在王**5.09亩土地的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19日。

⑷土地补偿款发放明细、个人业务取、存款凭证证明,5.09亩土地征地补偿款于2009年7月2日扣划至王**满信用社个人账户,2009年7月4日,该笔款项转账至王**满信用社的个人账户。

⑸嘉禾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雷任板山村7组组长,被告人雷任板山村7组会计。

⑹被告人雷、雷的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身份。

⑺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曾、雷、曾已被判刑。

⑻到案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对雷、雷的询问笔录证明,侦查机关第一次对雷、雷询问时,二人均交代了参与商量私分土地补偿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雷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雷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提出,雷、雷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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