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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00号 被告人黎*光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光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华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黎*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黎*光不服,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1日调阅案卷,同年9月16日归还案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光及其辩护人莫社平、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黎*光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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