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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道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06年8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表现,考核分为171.5分,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黄**2014年在监狱的消费为8427元,有一定的履行附加刑的能力,但在2015年3月仅履行了3000元,本次系减余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表现一般,其在有相应的履行附加刑的能力的情况下,未适当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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