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麻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麻检刑诉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黄*、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麻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