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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诉陈**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清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清远**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清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原任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陈*清,在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接到举报线索称英德市连**塘村狮形地山有超界砍伐林木情况、并在3月底听取其派出所下属民警汇报称经初步调查发现该伐点有超界砍伐林木几亩的情况后,明知罗塘村狮形地山伐点有滥伐林木嫌疑,仍不认真履行所长工作职责,没有积极跟进、督促该案件的查处,也没有认真部署和采取有效措施追查涉嫌滥伐林木者李**(已判刑)归案调查及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导致李**在砍伐完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桉树后仍继续聘请工人超范围在罗塘村狮形地山进行砍伐作业的滥伐林木犯罪行为持续进行至2012年6月,造成滥伐林木数量进一步扩大,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英德市林业局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英德市连**塘组狮形地山超范围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面积为356亩,林木蓄积为1867.22立方米(折合木材1120.33立方米,经英德**证中心鉴定,价格为56016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清在担任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所长期间,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明知英德市连江口镇城樟社区罗塘村狮形地山有涉嫌滥伐林木的情况下,因其不认真履行所长工作职责,没积极跟进、督促查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滥伐林木案件,导致滥伐林木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而持续进行,造成林木被滥伐面积达356亩,林木蓄积为1867.22立方米(折合木材1120.33立方米),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供了如下的证据:1.英德市林业局文件、英德**委员会文件、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清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告人陈*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清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较轻,是偶犯、初犯,且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强,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任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陈*清,在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接到举报线索称英德市连**塘村狮形地山有超界砍伐林木情况,并在3月底听取其派出所民警汇报称经初步调查发现该伐点有超界砍伐林木几亩的情况后,明知罗塘村狮形地山伐点有滥伐林木嫌疑,仍不认真履行所长工作职责,没有积极跟进、督促该案件的查处,也没有认真部署和采取有效措施追查涉嫌滥伐林木者李**(已判刑)归案调查及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导致李**在砍伐完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桉树后,仍继续聘请工人在罗塘村狮形地山超范围砍伐作业的滥伐林木犯罪行为持续进行至2012年6月。造成滥伐林木数量进一步扩大,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英德市林业局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英德市连**塘组狮形地山超范围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面积为356亩,林木蓄积为1867.22立方米(折合木材1120.33立方米)。经英德**证中心鉴定,林木价值为5601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侦查过程,英德市林业局文件(任免通知)2份,广东省森林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的工作日志,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英德**委员会文件,关于陈*清的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人民警察证、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李*明滥伐森林一案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国营英德林场证明、承包荒山协议书、租山协议、桉树砍伐合同、№9922XXXX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英德连江口镇罗塘村林木采伐示意图、关于连江口镇城樟社区罗塘村狮形地砍伐林木鉴定报告、英德市人民法院(2012)清英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陆**、刘**、龚**、邓**、邓**、许**、王**、张**、吴**、吴**、黄**、冯**、邓**的证言,被告人陈*清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在担任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56亩林木(林木蓄积为1867.22立方米,价值560165.00元)被滥伐,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被告人陈*清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对陈*清作社会调查,被告人陈*清心理健康、性格随和、无不良爱好。证实被告人陈*清对其居住社区周边居住环境无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陈*清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清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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