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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刘*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曹**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唐*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曹**及原审被告人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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