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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人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磁县公安局就其前科事实说清犯罪管辖、事实、后果、移交手续,并追究所有责任人的滥用职权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查,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不属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经劝告,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李**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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