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成春生单位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受贿、对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大名县农机局,原审被告人张*、孟*甲犯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马**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谷**、谷**、任**、成**犯贪污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马**、谷**、谷**、任**、成**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谷**、任**、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邯市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9月16日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变更马**、谷**、谷**、任**、成**犯贪污罪,大名**管理局、张*、孟*甲犯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后决定撤回对大名**管理局、张*、孟*甲的起诉,大名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河北**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谷**、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1年、2012年河北省财政厅、农业厅安排大名县做深松土地项目。大名县2011年度深松土地面积是20万亩,每亩补贴25元,补贴资金共500万元。大名县2012年度深松土地面积是8万亩,每亩补贴25元,补贴资金共200万元。该项目主管部门大名县农机局,通过协议方式将该项目委托给九**作社具体组织实施。被告人马**在主管大名县2011年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过程中,伙同被告人谷**、谷**、任**、成春生,虚构成某甲等15名农机手姓名,虚列农机深松作业面积38,648.73亩,骗取国家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资金966,218.25元。谷**负责马**与其他被告人的通联,并安排谷*甲、谷*乙填写虚假作业单。马**在主管大名县2012年春季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过程中,伙同谷**、谷**、任**、成春生,共同虚增参与农机深松作业的郭**等30名农机手深松作业面积29,924.16亩,骗取国家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资金748,104元。成春生曾将作业单带回家进行填补。

被告人马**伙同谷**、谷**、任**、成春生共骗取2011年度、2012年度国家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资金1,714,322.25元,此款拨到大名县九营合作社账户后,马**让谷**等人从共同骗取的国家资金中给其105万元,马**留在手中37万元。案发后,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赃款收缴上缴国库。

在大名县2011年、2012年深松整地项目中,被告人谷**、谷**、任**、成春生将共同骗取的国家补贴资金中的105万元给了马**,剩余664,322.25元留在四被告人手中,并将其中的60万元在未召开社员大会的情况下用于农机服务基地项目。案发后,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赃款收缴上缴国库。

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谷**、谷**、任**、成**共同骗取国家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资金1,894,808元,对于其中王**等11名农机手作业面积7219.43亩,涉及金额180,485.75元,检察机关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数额应予扣除,骗取的项目资金数额应为1,714,322.25元。马**、谷**、谷**、任**、成**均系案发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大名县**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记载,大名**作社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谷**。

2、河**政厅、农业厅文件、附件河北省2010年农机深松项目任务和资金表,大**政局、农机局关于2010年农机深松整地项目的实施方案。

3、大名县农机深松整地项目实施方案记载,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实施小组组长为张*,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实施小组副组长为马**。

4、深松协议记载,大名县农机局将2011年、2012年土地深松项目以协议方式委托给九**作社具体组织实施,作业面积分别为20万亩和8万亩。

5、大名县2011年、2012年农机深松项目的检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记载,2011年、2012年的土地深松项目通过了验收。

6、大名县农机局关于拨付2011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的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确认单及拨付凭证记载,2011年度大名县财政局向九营合作社拨付资金500万元。

7、2011年深松作业资金发放表记载,2011年度深松面积20万亩,补贴标准25元/亩,补贴金额500万元。

8、2012年农机深松资金结算及领款凭证记载,2012年10月16日,谷**从大**政局领取补贴资金款200万元。

9、2012年深松作业资金发放表记载,2012年度深松面积8万亩,补贴标准25元/亩,补贴金额200万元。

10、银行凭证记载:(1)2012年1月3日,谷**尾数为181759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出40万元;(2)转账凭条,时间2012.1.3,付款户名谷**,收款户名刘*甲(账号尾数2562),金额40万元;(3)存款凭条,户名刘*甲,时间2012.1.30,活期转定期,金额15万元;(4)转账凭条,时间2012.1.3,付款户名刘*甲,收款户名陈**,金额25万元;(5)刘*甲(账号尾数2562)流水明细,2013年2月2日转账存入155,254.53元,同日现金支取18万元。

11、机手成某甲等15人假作业单及虚列补贴款统计记载,2011年度虚假作业面积38,648.73亩。

12、机手郭某酉等30人的作业单及虚列补贴款统计记载,2012年度共虚列作业面积29,924.16亩,虚列补贴款748,104元;王**等11人涉及作业面积7219.43亩,补贴金额180,485.75元无法核实。

13、证人谷*甲(谷**父亲)证明,2011年冬天的一天,谷**说农机深松项目上报表填不完了,让其帮忙。在商贸城的一个宾馆里,其和任**、谷**、谷*乙、成**去填的表,马局长给了一些表,让按照填好的表在空白表填上,但是要把农户的名字变换一下位置,填写的内容有农机手姓名、农户人名、亩数,再替农户签上名字。其和谷**、成**、任**、马局长、谷*乙都填写了。其只知道填写这些作业表是急于上报用的,具体用途不清楚。

14、证人谷*乙证明,2011年冬天,谷*甲让其帮忙填表,还说给开工资,其答应后跟谷*甲、谷**、任**、成春生到商贸城附近的一个宾馆的二楼,见到了农机局马副局长,马局长给了农机深松作业单、农机手的名字、深松亩数,填这些单子大概用了三四天时间。

15、省级旅客信息查询证明记载,201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谷**在耀华宾馆有入住及退房信息登记。

16、证人刘**(马**爱人)证明,其在建设银行有两个账号,是否有存款不清楚,这两张工资卡一直由马**保存并使用。其不认识谷**,不知道谷**转账40万元。其没有用建设银行的卡给别人转过款。2012年1月3日转账25万元给陈**,2012年1月30日存款15万元的凭条不是其签的名,像是马**签的其的名。其将马**违法收取合作社的37万元代马**交到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这37万元是从张*甲处借的。

17、证人张*甲证明,其借给刘**的37万元是自己的,其与马**没有经济往来。

18、证人成*甲证明,其没参与2011年土地深松项目,也没领过深松作业补贴款。九营合作社的谷**打电话说2011年土地深松项目作业以其的名义报了2400多亩,如果有人问这事,就说这活其干了,钱也领了。2011年大名县农机深松项目作业补贴资金发放表上所列“成*甲作业面积2457.04亩,补贴款61,426元”,不是其签的名,不是其按的手印。2012年其共深松了460多亩,在谷营**公室从任义文手里领了1万多元补贴款,当时谷**、谷**和成**也在场。2012年春季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资金表上所列“成*甲深松作业面积1611.6亩,补贴金额40,290元”不是其签的名。其领钱时签了两份表,一份深松面积是460多亩,补贴款是1万多元,还有一份表上的深松亩数和补贴款都是空白。

19、证人刘*乙证明,2011年其没有参加土地深松作业,也没领过深松作业补贴款。2013年5月1日左右,其在银河花园门口碰到成营村一个人,那人说用其的名字报了深松的活,如果有人问起,让其承认参与了,也领钱了。2011年大名县农机深松项目作业补贴资金发放表上所列“刘*乙作业面积3053.2亩,补贴款76,330元”不是其写的名字,不是其按的手印。

20、证人李*甲证明,2011年土地深松项目作业,刚开始其参与了,干了几十亩,后其把作业单给了成某丁,其没有领2011年土地深松项目补贴款。2011年大名县农机深松项目作业补贴资金发放表上所列“李*甲作业面积3053.2亩,补贴款76,330元”,这上面的名字不是其写的,手印也不是其按的。谷**曾给其打电话说以其的名义报了2400多亩。2012年度其没干土地深松的活,也没领过补贴款。

21、证人黄*证明,2011年其没有参加土地深松项目作业,也没领过深松作业补贴款。2011年大名县农机深松项目作业补贴资金发放表上所列“黄*作业面积2431.9亩,补贴款60,797.5元”不是其写的名字,不是其按的手印。成**曾于2012年麦收前借过其的身份证说是登记用。两个月前,谷**、谷**、成**和任**曾跟其说如果有人问土地深松的事,就让其说参与了,深松了2600亩左右。

22、证人郭**证明,2011年其参与了深松土地项目,其与儿子郭**2011年度共作业两千多亩,共领了不到7万元的作业款。农户深松完土地后在作业单上签字,盖上村委会的章,再把作业单交给合作社。2012年其和郭**共深松作业了1000多亩,当时的作业单由农户签字后就交给合作社了,没有盖村委会的章。

23、证人王**、赵**、尚*、张**、张**、尤*、成**、任建立、石*、郭**证明,2011年没参与大名县土地深松项目,没有领2011年土地深松项目补贴款,“2011年大名县农机深松项目作业补贴资金发放表”不是本人写的名字,不是本人按的手印。

24、证人赵*乙证明,2012年春天,其和父亲赵*辛每人在孙甘店乡的几个村进行深松作业300多亩,各领取7000多元补贴款,大名县2012年春季深松作业补贴资金表上记载其深松作业1487.6亩,补贴金额37,190元,其父亲赵*辛深松作业1636.9亩,补贴40,922.5元的数字怎么来的不清楚。

25、证人任*证明,其参加2012年春季农机深松作业了,共计作业900多亩,领了2万多元深松补贴款。领款时有两个表,一个表上有实际深松作业亩数和应该领取的补贴款数,领款时其在这个表上签名按了手印,合作社的人又让其在一份空白表上签了名并按了手印。大名县2012年春季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资金表上所列“机手姓名任*、作业面积1641.9亩,补贴金额41,047.5元”,签名按手印时这份表是空白表。

26、证人殷*甲、殷*乙、马**、王**、成某丙、成某甲、王**、廉*、薛*、豆**、马**、李*乙、武*、孙**、邵*、仝**、孙**、郭**、刘**均证明,其等参加2012年深松作业了,在领取补贴资金时,合作社的人让签了两份表,其中一份是真实表,一份是空白表。

27、证人韩*证明,2011年其参加了大名县农机深松作业项目,但谷**最后算账时将其的一张作业单丢了,少算深松土地180亩,其去找谷**给了4500元。

28、证人赵**证明,其参与了2011年度的农机深松作业,当时分两次领的补贴款,第一次领了16,000多元,在发放表上签了字,第二次是从谷**处领了2000元现金,其给谷**打了领款条。

29、证人刘某丁证明,其参与了2011年度的农机深松作业,当时分两次领的补贴款,第一次领了16,000多元,在发放表上签了字,第二次是从谷**处领了6000元现金,其给谷**打了领款条。

30、证人庞*证明,2011年其参与了大名县农机深松作业项目,但合作社漏发了90多亩的补贴款,后来谷献忠补给其2250元。

31、证人赵**证明,2011年其参加了大名县农机深松作业项目,但合作社漏发了251.2亩的补贴款,后来其从谷献忠处领取现金4000元。

32、领款条记载,2012年4月1日,郭**领取2011年秋季深松补贴款15,000元。

33、证人谷*丙证明,2013年年初,其村打算将一块30多亩的机动地出租,谷**、任**听说后多次找到其说九营合作社想用来建农机服务中心。其向大名镇政府进行了请示,镇政府同意了村委会的意见。村委会和九营合作社达成了协议,将37亩地出租给九营合作社,租期为20年,每亩租金2.8万元,共100多万元。2013年1月份,任**给其账户上转了28万元,2月份任**又给了其32万元现金,一共给了其60万元。因为合作社没有交清租金,村里就没有出手续,双方也没签书面协议,钱一直由其保管着,没有入村帐。

34、证人谷**(谷营村会计)证明,其知道九营合作社租赁土地建农机服务基地的事,大概40亩土地,租赁费每亩2.8万元,共计100多万元,合作社的人一共交了60万,都给了村支书谷**。其和村干部商量过,等合作社将租赁费全部交齐再记账。

35、大名镇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农机综合服务基地项目的请示记载,农机综合服务基地项目依托大名**作社组织实施。

36、中国**银行出具的户名谷某丙的账户明细记载,2013年2月3日转入28万元;中国**银行出具的户名任义文的账户明细记载,2013年2月3日转出28万元。

37、大名**部证明、大**委关于马**职务任免的通知、大名县农机局马**分工情况说明及会议记录记载,马**2009年9月4日至2012年4月28日任大名**党总支副书记,2011年、2012年农机深松项目由马**负责。

38、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记载,谷**、谷**、任**、成**均系投案自首;大名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马**在未经传唤证传唤、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了解案件情况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9、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缴款书记载,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没收谷*丙60万元、谷*甲5万元、马**37万元、任**66,000元。

40、被告人马**供述,2011年深松项目农机局安排其负责,农机局与九营合作社签订了协议。当年实际深松项目大约十六七万亩时,张*让停止作业,其就通知九营合作社的人把作业停了。剩余三万多亩张*说把单子补补,其就给谷**打电话造假单子。其和谷**、谷**、任**、成**都参与造假作业单了,当时没有商量怎么分配的事。谷**、谷**、任**、成**在其办公室填了一上午,都参与了。后来其等几人在耀华宾馆又制作了四五天假作业单,除合作社的几个人外,还有谷**等找的两个人,共计制作了3万多亩假农机深松作业单。后来这些单子都由其交到了财政局。后县财政局向合作社账户拨付了补贴资金500万元。张*说合作社能向机手收服务费,让其向合作社要40万元。其给谷**打电话说张*让其要40万元。后谷**将40万元打到了其妻子刘**的卡上。其给张*汇报了此事,张*说先让其保管15万元,作为以后深松费用,张*让其打到了陈**的卡上25万元。其原来供述从中取出5万元用于日常花费是其记错了,其把15万元转存了定期。大概过了十来天的时间,谷**和任**到其家送了20万的现金。经请示张*后,其给了张*5万元,步*甲5万元,孟*甲5万元,其留下了5万元一直放在家中,其原来供述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回忆还债用的是其个人的钱。深松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主要是和谷**联系,然后谷**再告诉其他人。

2012年的深松项目在实际深松4万多亩,还差3万多亩时,是张*让停止的。然后其分别给谷**、成**、任**、谷**打电话停止作业。后谷**、任**建议制作了另一份只有机手姓名,其他空白的补贴资金表,后合作社的人让领款人在领补贴款时,除在真实表上签名外,在这份空白表上也签名按手印,目的是资金发放完后,在空白表上填够作业面积8万亩、补贴金额200万元,然后上报给县财政局。其和任**、成**参与制作假农机深松作业单了,成**还将深松作业单拿到家里填写过。2012年深松作业补贴资金表内容是由其制作的,其将两份表交给谷**了。这两年造假单子的事,合作社的人都知道,也没有反对。2012年其负责向财政局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拨付资金,后财政局将200万元补贴款转到了合作社账户。2013年的春节前,谷**和任**在其家中送了45万元现金。经请示张*后,其将28万元带到了张*办公室给张*了,剩下的17万元其留下了,这些钱存到哪个账户记不清了。每次向合作社要钱都是张*让其要的,数额也是张*定的,是以农机局的名义要的。37万元是张*让其暂且保管的,用于以后深松项目花费。2013年1月底2月初,其曾把18万元拿到单位要上交,但张*让其保管。其也给孟**说过上交钱的事,孟**让其请示张*后再说。

41、被告人谷**供述,2011年4、5月份农马**说有个项目,配套资金3%,看合作社干不干。合作社的人同意后,与农机局签了一份协议。2011年实际深松多少不知道,马**说亩数够了,其等就停了。后马**说把不够的亩数凑够,并算好数后让其等填单子,先在马**办公室填的假作业单,有谷**、任**、成**、马**在场,马**也参与写了,其没写。后转移到耀华宾馆填写了两天假作业单,其等四个人都去了,谷**在不在记不清了。因章程中规定可以收取中间费用,2011年其等向机手收取了约十四五万元服务费,这些钱都用于深松招待、租车、加油等开支了。2011年在给机手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马**打电话给其和任**说要40万元,其和任**、成**、谷**商量后同意给,后其向马**提供的刘**的账号上转了40万元。2011年底马**又向其等要20万元,其等几个人商量同意后,将20万元现金送到马**家。

2012年要求深松8万亩于3月底开始,4月9日左右其住院了,只参与过宣传、检查等工作。在向农机手发放2012年春季农机深松作业补贴款之前,马**将其和任**叫到办公室,交给两份“大名县2012年春季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资金表”,其中一份资金表各栏填写齐全,马**说按这个补贴资金表给作业农机手发放补贴款就行了,另一份表上,深松作业面积和补贴金额两栏均空白,马**说给机手发放补贴资金时,让机手同时在两份补贴资金表上签字按手印,之后再拿回来交给马**。2012年农机手领款时,任**发放,其和成**、谷**都在场,要求机手在实际领款表及空白表上均签字按手印,全部发放完毕后,其和任**又将签好字的这两份补贴资金表交给了马**。后马**将空白的表填好交给其,其把这张补贴资金表拿回来后,谷**、任**、成**都看了看这份表。后任**说2012年的虚数与2011年基本一样。2012年剩下的钱都在任**那里,2013年春节前,马**打电话要合作社给45万元现金,其与谷**、任**、成**商量后,其和任**将45万元现金送到了马**家。

第一年合作社剩余资金约90万元左右,第二年不清楚。宣传、加油、开会等开支前期花了计46万多元,所剩的钱怕将来有事,其等四个决定放在任义文手里,想用这些钱租谷营村的地,建一个农机服务基地,任义文把60万元租金给了谷某丙。2011年、2012年深松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剩余钱款的处置,都是其等四人商量决定的,没有召开社员大会,合作社的其他成员不知道。九营合作社出资280万元,由社员28个人出资出钱,2009年1月成立。合作社有章程,合作社决策机构是社员大会。其从2009年开始担任理事,任期三年,到期后未改选。

42、被告人谷**供述,2011年7、8月份大名县农机局把大名县农机深松土地项目交给九营合作社负责实施,当时双方签订了农机深松协议。2011年正在土地深松实施时,马**告诉其停止作业,其问深松够不够20万亩,当时马**说让怎么干就怎么干。后来谷**、任**、成**和谷*甲、谷*乙去马**办公室造的假作业单,其也去过,假作业单虚列的作业面积有3万多亩,凑够了规定的20万亩。其曾给谷**说不干这个事。2011年向农机手收取了十几万元服务费,钱放在谷**那里,这些钱用于宣传、租车、质检员工资等,谷**负责记账。2011年深松土地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县财政局把项目补贴资金500万元转给合作社。其等在给机手发放项目资金过程中,马**给其和谷**打电话让给40万元,其和谷**、任**、成**商量同意后,谷**给马**媳妇的账号打了40万元。在快发完资金时,马**又给谷**打电话要20万元,后谷**给了20万元,其和任**把钱送到了马**家。2011年还剩下30万元左右在谷**手里。

2012年春天,农机局又把深松土地项目交给了九营合作社,在作业未实际完成时,马**让把深松作业停了。在给机手发放补贴款前,马**给了一个农机手补贴发放清单,发完机手的钱后,还剩90万元左右。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其有时在场。这次其没有参与造假的作业单,关于造假的事其是事后知道的,其没有表明态度。后马**打电话说要45万元,其和谷**、任**、成**商量同意后,把45万元送给了马**。2012年还剩45万元左右由任**保管,其从这些钱中支出过5万元,买了台收割机,案发后让家人把5万元退还了。2011年、2012年合作社因为土地深松项目作假套出的资金,除送给马**105万元外,剩余的钱其四人准备村里征一块地,建设农机服务基地,这些钱算农机合作社的投资。深松项目刚开始时召开过一次社员大会,2011、2012年深松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剩余钱款的处置,没有召开过社员大会,合作社的其他成员不知道。

43、被告人任**供述,2011年土地深松项目开始宣传时,谷**给其和谷**、任**、成**说农机局把土地深松项目给九营合作社了,协议已经和农机局签好了。后来,土地深松项目就停了,谷**说是农机局让把作业停了,具体深松了多少不清楚。后其和谷**、成**去了马**办公室,马**给了一些空白土地深松作业单和一些表格单子,让照着表格往作业单上填,填了一会儿,其就问这是造假吗,谷**说让填就填,别问那么多,因为亩数不够,凑一下亩数。其提供了任**、郭**、郭**、尚*四个人名字,这四个人没参与深松作业。谷**说财政局分两次一共拨付了500万元,因为造了假单子,肯定剩了一部分钱。谷**让其开车带谷**到马**家送过一次钱,其在马**家楼下等着,谷**去了马**家将钱交给了马**。这次送钱过程中其听说前段时间给马**转了40万元。2012年1、2月份,因为谷**住院,把合作社的20万元给了其,加上之前存其卡上的10万元,共30万元。

2012年深松项目具体作业了多少亩不清楚,谷**从农机局领回了两份名单,一份有深松土地亩数和补贴钱数,其等根据这份单子进行补贴资金发放。另外一份是空白名单,农机手领钱时在两份名单上都签字按手印。等所有参与作业的农机手领完钱后,谷**将两份名单拿走了。2012年度也是通过制作假农机深松作业单的方式套出来93万元。其帮马**填写过假农机深松作业单,2012年填假作业单的还有谷**、成春生,谷**是否参加不知道。这次发完土地深松补贴款后,还剩下大概93万元,从中拿出了45万元给了马**。剩下的钱一部分用于质检员工资和雇佣宣传车花费等支出,两年土地深松补贴款总共剩下60万元。九营合作社想租村北一块土地,所以就将60万元放到了谷*丙那里。其等向机手按每亩1.25元收取服务费,2011年其不清楚收了多少,2012年收了5万多元。2011、2012年深松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剩余钱款的处置,都是四人商量决定的,没有召开过社员大会,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均不知道。

44、被告人成春生供述,2011年度农机深松作业还不到20万亩时,谷**就让农机手停止作业了,谷**说农机局的马**不让干了。2011年的11月份,其和谷**、谷**、任**在马**办公室,马**让其等找人把没有做够的亩数补作业单子。其和谷**、谷**、任**在马**办公室制作虚假农机深松作业单了。后来其和谷**、任**、马**以及谷*乙、谷*甲又到耀华宾馆制作了两三天的虚假农机深松作业单。2011年12月份,听谷**说给农机手发放完补贴款后,还剩下90多万元,其觉得应该是用假作业单子套出来的钱。谷**和谷**说给马**送了两次钱,一共60万元,剩余的30多万元在谷**手里保存。

2012年的农机深松到4万多亩时,不清楚是什么原因,马**就通知其等停止作业了。2012年的麦后,其到马**办公室,马**说把没有深松的亩数补补单子,于是其就在马**的办公室里制作了一部分虚假的农机深松作业单,还将假作业单拿回家填写了。参与制作虚假农机深松作业单有马**和任**,是否还有别人不清楚。2012年底前县财政局将200万元农机深松补贴款拨到了合作社账户,在给农机手发放2012年农机深松补贴款前,马**给了两份补贴资金发放表,一份表上有农机手实际深松作业面积数和应该领的补贴款数,其等就按这份补贴资金表给农机手发放补贴款。另一份补贴资金表上只有手写的农机手姓名,其他各栏空白,农机手领款时,其等要求领款人同时在两份空白补贴资金表上签名按手印,这样做是为了以后补填作业面积和补贴资金时凑够8万亩和200万元的数字。2012年给农机手发完补贴款后,合作社剩余的90多万元就是用虚假的农机深松作业单套出来的钱。在给农机手发放农机深松补贴款过程中或是发完钱后,其等又给马**送了40多万元,当时几个人在一块说过,都没意见。除送给马**的40多万元外,合作社还剩下40多万元。当时其等四人在一块商量过,这些钱与2011年剩的钱放一起,用于合作社建农机服务基地使用。其等向机手收取过服务费,每亩1.25元,钱都交给任**了。深松项目没有召开社员大会,账目由谷**管,会计是任**,钱由任**拿着。其曾让黄*、刘*乙说谎话承认参与土地深松作业了。

45、大名**作社章程、理事长及理事任职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大名县2011、2012年度土地深松项目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谷**、谷**、任**、成春生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资金1,714,322.2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马**的辩护人所提马**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马**系在未经传唤证传唤、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谷**、谷**、任**、成春生伙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马**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参与程度不同,应予以区分量刑。鉴于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实际占有赃款已上缴国库,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成春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大名县农机局委托九营合作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参与制造假作业单,不明知是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事前通谋,申报项目资金时不以假作业单为依据,没有故意侵吞、实际占有涉案款项,马**手中的37万元是领导同意保管的职务行为,其等均不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其等四人共同占有664322.25元错误;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主要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和预谋骗取国家资金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占有涉案款项,原判认定664322.25元为其等四人占有不当;其不构成贪污罪,请求改判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成春生伙同原审被告人马**、谷**、任**在2011年、2012年大名县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过程中,虚增成某甲、郭**等45名农机手姓名,虚列农机深松作业面积68,572.89亩,骗取国家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资金1,714,322.25元。其中谷**负责马**与其他原审被告人的通联,并安排谷*甲、谷*乙填写虚假作业单;成春生曾将假作业单带回家填补。骗取款项后马**要走105万元,占有37万元;谷**、谷**、任**、成春生占有664,322.25元,将60万元在未召开社员大会的情况下用于农机服务基地项目,案发后被收缴的事实,有大名县**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河**政厅、农业厅文件、附件河北省2010年农机深松项目任务和资金表,大**政局、大**机局关于2010年农机深松整地项目的实施方案,深松协议,大名县2011年、2012年农机深松项目的检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大**机局关于拨付2011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的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确认单及拨付凭证,2011年、2012年深松作业资金发放表,2012年农机深松资金结算及领款凭证,银行凭证,机手成某甲、郭**等45人假作业单及虚列补贴款统计,省级旅客信息查询证明,证人证言、领款条,大名镇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农机综合服务基地项目的请示,中国**银行出具的户名谷*丙的账户明细,大名**部证明、大**委关于马**职务任免的通知、大**机局马**分工情况说明及会议记录,投案自首证明,缴款书,大名**作社章程、理事长及理事任职书,被告人供述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所提其参与制造假作业单,不明知是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事前通谋,申报项目资金时不以假作业单为依据,没有故意侵吞、实际占有涉案款项,马**手中的37万元是领导同意保管的职务行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所提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和预谋骗取国家资金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占有涉案款项及二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其等四人共同占有664322.25元错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谷**、成**伙同原审被告人马**、谷**、任*文明知部分土地没有实际深松,而虚增农机手姓名,虚列农机深松作业面积,填补假作业单由马**向大**政局申报,共同骗取国家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资金1,714,322.25元,马**非法占有37万元,谷**、成**和谷**、任*文非法占有664,322.25元,将60万元使用的事实,有证人成某甲、刘**、赵**、李*甲、黄*、王**、任*及刘*甲、谷*丙等证言,机手成某甲、郭**等假作业单及虚列补贴款统计,深松作业资金发放表,农机深松资金结算及领款凭证,银行凭证予以证实,有农机深松项目的检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关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的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确认单及拨付凭证,证人谷*甲、谷*乙、谷*丁证言,省级旅客信息查询证明,农机局马**分工情况说明及会议记录,中国**银行出具的户名谷*丙的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印证,与原审被告人谷**、成**、马**、谷**、任*文供述的该事实情节一致,足以认定。故所提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成春生和原审被告人谷**、任**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审被告人马**相互勾结,利用马**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谷**上诉所提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大名县农机局委托九营合作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及与成春生上诉所提不构成贪污犯罪,请求改判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原审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非法占有的赃款已追缴,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判根据各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参与程度不同,予以区分量刑,罪责相适应。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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