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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任玉田**局督查科科长。2013年4月,督查科在对玉田县内的橡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窝洛沽镇正在生产的50余家橡胶企业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无排污许可证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等问题。被告人曹*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但是其超越职权向企业下达了限期完成环保验收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的意见,致使这些企业继续生产。2013年6月20日,窝洛沽镇部分橡胶企业的违法行为被中**视台第二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恶劣影响波及全国。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曹*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的主要辩护意见是,2012年8月他被调到督查科任负责人。其科室主要职责是受理环境信访案件和组织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并不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及污染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2013年4月他是受局领导临时指派对窝洛沽镇橡胶企业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些问题,他经请示赵*后所写的处理意见。处理的主要原则是依据唐**保局下发的(2012)77号文件。他所检查的企业有环保审批手续,有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经整改后可以验收,没有被曝光;窝洛沽镇橡胶企业的污染问题不是近一两年才出现的,他只是临时检查去了5天,长期的监管不到位才是曝光的主要原因,且曝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让他承担全部责任;赵*因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段是2008年4月到2012年8月,此阶段赵*主管污控科,不主管他,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赵*主管他,但赵*并未因此受到刑事追究,他是2013年4月跟随赵*去了几天,因此他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唐**(2012)77号文件关于印发《唐山市环保局开展2007年以来市批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按通知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参照标准有:对环保设施齐全,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验收;对主要环保设施齐全、经整改可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但久试不验收项目,责令其限期验收。

2、玉田县环境保护局证明证实,该局收到唐**(2012)77号文件关于印发《唐山市环保局开展2007年以来市批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该局对该文件高度重视,并将此文件传达到各个科室,要求各个科室在做好市批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市局文件精神驾驭对县级审批项目“三同时”的监管工作,保证将文件的精神落到实处。窝洛沽镇再生橡胶企业属于县级审批项目,适用于此文件。文件有效期从2012年7月30日开始至2013年5月2日结束。

3、玉田**护局出具的材料证实,曹*现实表现较好,2013年6月20日窝洛*污染被曝光后,积极主动配合领导工作,为消除曝光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出了很大贡献。2013年4月份在对窝洛*镇橡胶企业检查过程中,依据市局文件没有对企业做出停止生产的决定,该行为已经受县政府记大过处理。窝洛*污染曝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曹*的行为只是造成曝光的原因之一。由于其去的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轻,其造成的后果较轻,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马**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曹*滥用职权的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不宜判以刑罚,建议对被告人曹*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任玉田**局督查科科长。2013年4月,督查科在对玉田县内的橡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窝洛沽镇正在生产的50余家橡胶企业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无排污许可证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等问题。被告人曹*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但是其超越职权向企业下达了限期完成环保验收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的意见,致使这些企业继续生产。2013年6月20日,窝洛沽镇部分橡胶企业的违法行为被中**视台第二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恶劣影响波及全国。

另查明,被告人曹*现实表现较好,2013年6月20日窝洛*污染被曝光后,积极主动配合领导工作,为消除曝光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出了积极努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曹*的供述笔录证实,2012年8月底到2014年2月,他任督查科科长,督查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环境污染举报、信访进行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对县级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查处内部违法违纪问题等。他到督查科时赵*分管督查科,2012年11月份,他们局召开科长以上会议,局长王**要求各主管副局长带领分管科室都下去执法。2013年4月,赵*带领他们科室人员,对全县的再生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主要是窝洛沽镇。对再生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不是他们督查科职责,是赵*临时安排他们去的,他们共检查五十多家企业,目的就是检查这些企业有无违法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检查这些橡胶企业时,他们发现有的企业没有经过环保建设项目验收,有的没有排污许可证,有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他们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下达了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处理意见;对于有环评手续,没有经过验收的,下达了限期验收的处理意见;对于轧胶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要求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检查处理意见是赵*拿的,他写的,在执法人员签字栏上他签了字,这就代表他同意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2013年6月20日,窝洛沽镇橡胶企业污染环境问题被中**视台第二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对玉田县形象造成了很坏影响。他只是在2012年年底和2013年4、5月份对窝洛沽镇部分橡胶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履行职责没到位,窝洛沽镇橡胶企业污染问题,他只负相应责任。

2、证人赵*的证言笔录证实,他是2007年12月任玉田**护局副局长,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代管督查科。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分管督查科,负责监测站,同时分包石臼窝、窝洛沽、潮洛窝三个乡镇,协管橡胶行业。2012年9月,王**局长来了以后,对班子成员重新进行分工,对科室职能进行了调整,按局文件规定督查科职责主要是对企业污染举报、信访进行受理,然后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交具体科室落实,以及对县级环保部门批复的报告类的建设项目实施验收和全局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等,按王**局长所说,督查科发现企业有与环保有关的违法行为时,也可以进行查处。2012年11月,2013年4月,他带着督查科的人去过窝洛沽镇的橡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的再生胶企业有50多家,在检查中他们发现企业主要问题就是无环保验收手续,无排污许可,轧胶工艺上方废气无组织排放。他们限企业三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对轧胶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他们有现场监督检查表,检查表上的意见是具体执法人员拿的意见,他不参加检查时,督查科的执法人员或曹某科长,在执法回来后不向他汇报,属于常规执法,被检查的企业都是正式投入生产,他是按他们局里的规定无论企业是试生产还是正式投入生产的企业,只要是应该验收未验收的,一律补办验收手续,这个规定应该是在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他们局研究制定的,并形成文件,也应该有会议记录。

3、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8月底到2014年2月,他在督查科工作,科长是曹*,主管副局长是赵*。督查科的职责是对环境污染信访进行接待,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对县级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查处内部违法违纪问题等。2013年4月份左右,赵*、曹*带领他们科室对全县的再生胶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主要还是窝洛沽镇的橡胶企业。他们检查三十多家橡胶企业,目的就是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时赵*带他们去,有时曹*带他们去,他和苏*也去过几次。他们执法回来后,每次将查处情况都向曹*汇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有的没经过环保建设项目验收,有的没有排污许可证,轧胶机上方没有废气处理装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等,对这些企业的处理都是赵*、曹*拿的意见,他在执法人员签字栏上签了字。

4、证人苏*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下半年到2014年3月左右,她在督查科工作,负责接信访电话,当时科长是曹*,主管副局长是赵*,赵*分管督查科到2013年6月20日前。2012年11月份左右,曹*带领她去窝洛沽镇给部分鞋底厂和尼龙颗粒企业送达过处罚决定书。2013年4月,曹*安排她跟着李*去窝洛沽镇对镇内的再生胶企业进行过执法检查,她们一共检查了20多家企业,目的就是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他们执法回来都是李*向曹*汇报,她们去这些橡胶企业检查时,发现有的环保设施没有进行验收,有的没有排污许可证,轧胶机上方没有废气处理装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等。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上的处理意见是曹*告诉她那样写的,是在她们去企业检查之前,曹*告诉他们发现上述问题后,就写那样的处理意见。

5、玉田县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证实,2013年4月份赵*、曹*等执法人员对无环保验收手续,无排污许可证,轧胶机上方废气无组织排放的企业,作出对企业限期完成环保验收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的意见,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作出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处理意见。

6、(2014)唐*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因滥用职权被判刑的事实。

7、2012年10月29日玉田县环保局会议记录证实,该会议上传达有关部门会议精神及本部门工作百日攻坚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8、玉田**护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证实,赵某副局长主管环境监测、信访受理及重点工作督查督办,主抓监测站、督查科;协管橡胶行业,分包石臼窝镇、潮洛窝乡、窝洛沽镇。

9、玉田**护局关于印发《玉田**护局各科室工作职责》的通知证实,督查科的职责是负责受理环保热线及各种途径反映的环境问题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对县级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查处内部违法违纪问题,对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查等职责。

10、玉田县环保局班子会会议记录证实,中层干部进行调整,曹某拟任督查科科长。

11、编制人员卡片证实,曹*在玉田县环境保护局工作,属于事业编制。

12、玉田**护局出具的材料证实,曹某现实表现较好,2013年6月20日窝洛*污染被曝光后,积极主动配合领导工作,为消除曝光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出了很大贡献。2013年4月份在对窝洛*镇橡胶企业检查过程中,依据市局文件没有对企业做出停止生产的决定,该行为已经受县政府记大过处理。

14、户籍证明证实,曹*的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认为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行为不是其所在科室职责,该行为只是临时受领导指派,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相关部门未因此受到刑事追究,亦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未依法行使职权,其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马**可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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