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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张**、张**、刘**、张*、唐**、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中华联**限公司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72000元、被告人张**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6700元、被告人张**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1920元、被告人张*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73000元、被告人刘**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3680元、被告人唐**、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456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判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臧**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张**、刘**、张*、唐**、唐**犯诈骗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案件定性错误。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各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张**、张**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庆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臧**、张**、张**、刘**、张*、唐**、唐**及其臧**的辩护王志义、张**的辩护人李**、张**的辩护人刘*、张*的辩护人杜**、刘**、唐**的辩护人崔**、刘**的辩护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臧德全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张**、张**、刘**、张*、唐**、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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