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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田**所退缴赃款人民币121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晓利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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