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09年,被告人陈*在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担任户籍内勤期间,利用其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网上追逃的增宪帮,办理化名为u0026ldquo;苏福利u0026rdquo;的虚假户籍落户手续,致使增宪帮长期隐匿,直至2014年12月才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二、量刑事实,1、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到赞皇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陈*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抓获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增宪帮,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赞皇**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投案证明;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及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苏福利户口本复印件、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复印件、准予迁入证明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石家庄**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苏福利的收入证明、苏福利户籍证明信;被告人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增宪帮、郜*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担任赞皇**派出所户籍内勤期间徇私舞弊,为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的增宪帮,办理虚假户籍落户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抓获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的增宪帮,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