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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以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原审法院判处其犯受贿罪部分对其量刑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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