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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志安犯贪污罪、受贿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石家**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贪污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蒲**在担任河北永年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工业园区公款共计205.2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或支配。

1、2010年7月,侵吞公款115.52万余元用于购买两部奥迪车归个人使用。

2、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侵吞公款44.7万元用于购买莱卡相机归个人使用。

3、2008年至2011年,侵吞公款45万元用于向时任永**县委书记边*(另案处理)行贿。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蒲**在担任河北永年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以下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56.58万元,为其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1、2008年,两次非法收受园区西区道路排水工程及新区花园住宅楼工程施工方负责人郝*给予的现金共计35万元。

2、2008年,非法收受园区西区道路排水工程及新区花园住宅楼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刘**给予的现金5万元及内存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折一张。

3、2008年,非法收受园区西南区排水工程施工方负责人赵**给予的现金5万元。

4、2008年6月,非法收受园区禹襄路排水等工程施工方负责人闫**给予的现金10万元。

5、2008年夏天,非法收受园区永洋大街、通兴路排水等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张**给予的现金5万元。

6、2009年春节前,非法收受园区广府大街西延工程施工方负责人赵**给予的现金5万元。

7、2010年9月,非法收受园区广府大街西*等工程施工方负责人郭**给予的现金5万元。

8、2010年至2011年,非法收受在园区承揽多项排水、围墙工程的施工方负责人郑**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及价值22.58万元本田雅阁汽车一辆。

9、2010年春节前,非法收受北京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给予的现金3万元。

10、2011年春节前,非法收受河北勤**限公司蒲培林给予的现金5万元。

(三)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蒲**在担任河北永年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1141万余元。

1、2008年6月28日,时任河北永年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蒲**与河北勤**限公司(以下简称“勤道公司”)签订协议入驻该园区。协议约定,勤道公司应在确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达到投资强度,建设期满后,半年内要达到投产达效,否则不再享受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并对闲置未建的土地收回,按政策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勤道公司承担。至2010年12月14日,勤道公司向永年县国土资源局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1271万元,实际欠缴土地出让金671万元。次日,永年工业园区管委会便向县财政局提出“关于要求返还勤道光伏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报告”,申请县财政返还776.1849万元作为支持勤道光伏项目建设和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及技术改造等发展基金。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蒲**明知勤道公司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投产达效,不符合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在此报告上签批,并于同月17日报请时任县委书记边*签批。同月31日永**政局将该款项拨付工业园区财政局,2011年1月5日工业园区财政局将776.1849万元拨付给勤道公司,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2、2009年3月,被告人蒲**在河北勤**限公司办理180余亩地的土地证过程中,该公司未缴纳77.68万元契税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授意园区财务为勤道公司出具完税证明,给国家造成77.68万元损失。

3、2011年6月,被告人蒲**指使时任永年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科科长申**、园区规划局局长李**、施工方负责人郑**(均已提起公诉),采取虚构工程的方法,套取国家资金134万余元。2010年至2011年期间,蒲**又指使申**以同样手段虚构工程,分别套取国家资金28.4万元和24.7万元,均用于处理园区不合理开支。

4、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蒲**指使时任永年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科科长申**、园区规划局局长李**,采取虚增工程款项后再要求工程施工方返还的方法套取国家资金,先后通过园区内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张**、刘**、李**、闫**、郑**等人套取国家资金共计100万元,用于处理园区不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本田雅阁汽车不构成受贿;返还勤道公司的776.1849万元是执行县委的决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观点,原判认为,被告人蒲**私自用公款购买汽车、照相机及向领导行贿,非法侵吞国家财产的意思明确,其认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观点,不予采信;关于本田雅阁汽车,虽然双方有互换的行为,但行贿人根据蒲**妻子的授意将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了蒲**妻子司机的名下,双方行受贿意思表示一致,其认为该车不构成受贿的观点,不予采信;关于拨付给勤道公司776.1849万元,原判认为,虽然永年县委就返还勤道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召开过会议,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前提是勤道公司投产达效,被告人蒲**在勤道公司未投产达效的情况下以工业园区名义出具该公司已投产达效的情况说明,并将776.1849万元拨付勤道公司,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故对其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的观点,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蒲**具有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蒲**滥用职权,采用虚构工程或虚增工程款再要求返还套取的国家资金287.1万元,其中的205.22万元用于将其贪污的205.22万元平账,不应重复进行评价的观点,原判认为,被告人蒲**先采用打借条的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首先构成了贪污罪,后滥用职权将国家资金套取出将其贪污的金额平账,又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考虑到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蒲志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2、涉案赃款赃物、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蒲**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原审被告人蒲**犯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同案人申**、李**、郑**的供述;证人赵*、边*、郝*、段**等人的证言;书证;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一审质证,二审核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蒲**私自用公款购买汽车、照相机归个人所有及向领导行贿,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吞国家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该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称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永**委虽然就返还勤道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召开过会议,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前提是勤道公司投产达效,被告人蒲**在勤道公司未投产达效的情况下以工业园区名义出具该公司已投产达效的情况说明,并将776.1849万元拨付勤道公司,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其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被告人蒲**犯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其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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