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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4)第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邯郸**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邯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王*上诉至邯郸**民法院,邯郸**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邯市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辩护人冀**、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2010年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王*在任鸡**保局副主任科员期间,主管环保执法、法规、排污费管理、信访等工作。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受鸡泽县人李*(另案处理)所请,在李*等人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李*联系倾倒、储存废水地点。王*在明知鸡泽县沙阳村支书高某某(另案处理)所租用的沙**纸厂无危险废物储存、无害化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说服高某某同意李*将两车共计68吨废水倾倒在沙**纸厂废水池中。王*得好处费4000元。数日后,李*联系王*欲再次向高某某所租用的沙**纸厂倾倒废水,高某某以上次所倾倒的废水味道刺鼻、群众反映强烈为由拒绝王*所请。后被告人王*在明知所倾倒的废水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且明知彭*、张*(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储存、无害化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说服彭*、张*同意李*将一车共计34吨废水倾倒在鸡泽县马坊营村糠醛厂废水池中。王*得好处费3000元。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受本局指派到沙**纸厂检查纸厂取缔情况后仍未安排无害化处理,直至案发。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倾倒的废水(深褐色液态物质)为“危险废物”。二、受贿罪。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便利,为李*违法运输的危险废物联系倾倒、储存地点,事后分两次收受李*好处费4000元和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退缴赃款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于2014年3月份作为驻村干部被选派到小寨镇寺河口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其职责已发生转变。案发时王*已无合法环保管理职权,不具备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自2010年任鸡**保局副主任科员,负责环境执法、环境信访、执法管理工作。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在李*(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明知其管辖区内的鸡泽**纸厂无危险废物储存、无害化处理资质,仍通过沙阳村的高某某为李*联系倾倒、储存废水地点,使李*将两车共计68吨废水倾倒在沙**纸厂废水池中,王*收取李*给付好处费4000元。后李*再次向沙**纸厂倾倒废水时,高某某以所倾倒的废水味道刺鼻、群众反映强烈为由拒绝。被告人王*在明知李*所倾倒的废水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仍继续为李*联系倾倒、储存废水地点,并且明知其管辖区内的马**糠醛厂废水池无危险废物储存、无害化处理资质,通过彭*(另案处理)、张*让李*将一车共计34吨废水倾倒在马**糠醛厂内。王*收取李*给付的好处费3000元。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受本局指派到沙**纸厂检查纸厂取缔情况后仍未安排无害化处理,直至案发。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往鸡泽**纸厂及马**糠醛厂所倾倒的有刺鼻异味的深褐色液态物质为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现李*等人已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王*退还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他2002年到鸡**保局工作,2010年提为副主任科员,参与领导班子分工,主管行政执法、法规、排污费征收、信访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根据法律法规对全县环境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处理;(依法对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负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2014年5、6月份一天李*甲给他打电话说中午一起吃饭,吃饭时还有李*甲哥哥李*等人,吃饭时李*说有500吨醋酸想找个地方储存(非法排放),问他有没有空闲的地方,他说鸡泽县沙阳纸厂和马营坊的糠醛厂有空池子,可以联系下。过了二三天李*找到他说沙阳纸厂那个地方就够用,让他帮忙联系下负责人。他就给沙阳村的支书高某某联系,并介绍李*与高某某见面,高某某同意李*往沙阳纸厂放醋酸,具体条件是李*与高某某谈的,倒了多少吨醋酸他不知道。过了几天李*给了他7800元,其中3800元给了高某某,剩下4000是给他的。又过了几天,李*给他打电话说高某某不让往沙阳纸厂放醋酸了,他打电话给高某某,高某某说那些醋酸味大,怕群众反映,影响不好,他就让高某某拉几车白灰倒醋酸里中和一下。后他打电话给李*不让李*再弄了,李*央求他再帮忙联系下,他就给李*说再联系最后一回。他给马**糠醛厂的负责人彭*、张*联系,把情况说了一下,然后让李*直接联系彭*、张*。过了几天李*找到他表示感谢,他说因为这事自己担了很大的责任,不让李*再弄了,李*塞给他3000元。这一次倒了多少吨醋酸他也不清楚。李*没有运输资质和运输联单,沙**纸厂和马**糠醛厂位于他的管辖区内,已经停产了,没有储存资质及无害化处理资质和设备。他作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发现运输、储存危险废物人员无相关资质,并且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应该制止并查处。2、李*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份李*从一个化工网上看到江西省景德镇一家化工厂有一批“碱水”需要处理的信息,就通过QQ和这家化工厂一个姓余的人联系上,最终商量李*帮这家化工厂处理102吨“碱水”,一吨给400元。送货、接货时都是李*儿子和小*联系。一共帮姓余的排了两次碱水,第一次李*与鸡**保局的王*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一个倒“碱水”的地方,并承诺给王*好处费。王*将高某某电话给了李*,李*与高某某联系后将两车60多吨碱水倒入鸡泽县沙阳村废造纸厂的废水池中,小*把27200处理费给了李*的儿子,李*给了高某某3800元,给了王*5500元。因为这次倒的碱水味儿大不让再往沙阳村造纸厂内倒,第二次又通过王*联系,李*将一车30多吨的“碱水”倒入马**西边废厂子的废水池中,对方将13600元处理费打到李*银行卡上,李*给了看门的老头2000元,给了王*3400元。李*没有排放碱水的相关资质,找王*是因为排放的这些碱水属化工品,有污染,不能随便排放,王*主管环境污染执法,让王*联系排放地点不用担心环保局检查。3、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夏天王*给他打电话说李*拉了一车废水想倒在沙阳纸厂的废水池,沙阳纸厂早就取缔了,不能处理污水。王*是环保局的领导,主管环保执法方面,王*说没事应该就没事。李*第一次倾倒废水时他没在场,不知道倒了多少吨,倒完废水没几天群众就反映有味儿,他到现场发现就是倾倒废水的池子里面散发出来的。过了几天王*又打电话说想再倒一次废水,他说周围群众反映味儿太大,不让再倒了。王*让他拉点白灰放到废水池里中和一下,他就拉了二百多袋白灰撒到池子里。之后王*给了他3800元。4、彭*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初鸡**保局的王*给他打电话说有朋友想把一车废水倒在他租用的位于马**村的废弃厂子里,厂子以前是个化工厂,是他和张*合租的,他给张*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张*答应了,他当时在外地,就把张*手机号给了王*,并给厂子里交代有人开车进厂子就打开门让进去。王*的朋友往他租的厂子里倒了一车污水,给了他2000元,他知道这种废水不能随便倒,但王*介绍来的,肯定不会让鸡**保局到厂子里来检查。5、张*的供述与彭*供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另供他没有从这件事中得钱。6、证人冯*的证言证明,2014年7、8月份,张局长安排他和王*到沙阳纸厂进行检查,他去是因为鸡泽**割厂需要搬迁到沙阳纸厂,是王*主管的辖区,王*是去检查沙阳纸厂取缔情况。他和王*到那后在沙阳纸厂转了一圈,闻到一股异味,他问里面放的什么东西,取缔这么长时间还有味儿。王*说可能是以前排放的废物,叫人赶快进行处理,随后他们就走了。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是鸡**保局局长,2014年上半年,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要求对已经取缔、涉及信访的相关化工企业进行重点排查,是否又有抬头开工生产的迹象。王*是主管执法检查的领导,具体什么时候去检查由王*自己安排时间。冯*是负责项目的主管领导。上半年鸡泽县肉鸡分隔厂搬迁想搬到沙阳纸厂的地方,他也安排过这个工作,具体什么时候去冯*自己安排。8、沙阳村村民胡*、闫*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5、6月份,他们在地里干农活时,闻到一股特别刺鼻的气味,是从纸厂冒出来的,他们就给纸厂的老板高某某打了电话。9、证明李*将危险废物排放在位于鸡泽县鸡泽镇沙阳村北沙**纸厂的污水池及马**村糠醛厂的储存池的现场勘察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10、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倾倒的有刺鼻异味的深褐色液态物质为危险废物。11、邯郸县公安局关于李*等人污染环境案的函、鸡泽**领导小组关于李*等人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移交函证明,李*往鸡泽县沙**纸厂及马**村糠醛厂所倾倒的102吨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12、侦查机关调取网上关于鸡泽县沙**纸厂周围出现异味,影响村民生活的评论。13、2010年鸡泽县人民政府任命王*为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的任职通知。14、鸡泽**护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证明,被告人王*负责环境执法、环境信访、执法管理工作及其分管的环境监察大队、法规科的工作职责。15、鸡**保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于2010年6月至今担任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的个人简历证明,2014年2月,根据市、县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安排,王*同志担任小寨镇寺河口村县派驻村工作组组长。驻村期间,兼顾所分管的局内业务工作。16、证明王*已将7000元受贿款退赃的票据。17、证明王*于2014年9月15日被抓获的证明材料。18、李*、彭*、李**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及李*等人因污染环境案被报纸网站报导的相关材料。19、邯郸县公安局治安行动队出具关于高某某、张*涉嫌犯罪证据正在调查取证,待证据确实充分后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20、侦查机关调取的河北凤凰网、民主与法制时报、河北新闻网、焦点访谈、邯郸晚报等网络杂志对李*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化学物,污染环境的报道材料。21、公安机关出具关于被告人王*无违法违纪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1、邯郸市驻村干部管理办法、中共**组织部关于选派第一书记到村任职的通知以及中**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泽县农村面貌改造提升2014-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2014年3月,王*任小寨**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20天,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驻村干部承担驻村工作以外的任务。2、鸡泽县驻寺河口村工作组签到表证明,2014年3月至8月,王*每月签到不少于20次。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证据1均系地方性文件,且未加盖公章。证据2虽有王*的签名,但不能排除补签的情况,同时认为王*驻村期间还兼顾环保局的业务工作,具有环保监管职权。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分管辖区内的污染环境及执法管理等工作负有监管职责,为徇私情,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运输、储存、无害化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致使102吨液态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在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7000元好处费,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在驻村期间,兼顾所分管的局内业务工作,依然履行环保监管的工作职权,所以辩护人辩称王*职责已发生转变,案发时已无合法环保管理职权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受贿数额7000元,积极退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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