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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中共党员,原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二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季**,河北**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

河北**民法院审理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上诉主要提出,其所收受贿款根据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已以罚款形式上交到迁安市交通运输局共计64000元,收受王**的5000元已以礼金的形式退还。在工作中依法执行任务,给企业照顾不是其决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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