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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刚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3日以拱检未检刑诉〔2014〕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代理检察员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楼**、谢**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需要,本案于2014年9月2日、12月1日延期审理,并于同年9月30日、12月23日恢复审理。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于2015年4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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