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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839号起诉书及绍虞检刑变诉〔2015〕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阮*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被告人阮*在担任上虞市沥海镇嘉绍跨江大桥及连接线建设工程征迁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土地政策处理组组长期间,负责征迁土地面花附着物的调查和制作《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清单》。

2009年3月25日,经嘉绍大桥建设指挥部、沥海镇政府、沥海镇国土所和征迁涉及村(二渡村、城西村、百沥村)四方主体工作人员核实,上虞**地中心与二渡村、城西村、百沥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及附件《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清单》。

2009年3月底,被告人阮*在没有对上述三个村第二次上报给沥海镇政府的坟墓清单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篡改上述三个村的坟墓数量,虚增坟墓共计521穴,并重新编制三个村的《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清单》,致使嘉**指挥部按其重新编制的《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清单》上的坟墓数量拨付给沥海镇政府坟墓迁移补偿款。沥海镇政府又在2009年4月10日以新农村建设共建费名义从上述三个村全额收回虚增的521穴(每一穴2500元)坟墓迁移补偿款用于日常开支,导致国家征迁资金损失人民币1302500元。

上述行为,引发沥海镇当地村民进京上访、联名信访事件不断,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阮*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沥海镇政府已将上述1302500元退缴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阮*供述,证人蒋*、周*、田*、赵*、沈**、姜*、陈**、张*、陈**、朱**、潘*、苗*、孟*、朱**、陈**、朱**、韩*、殷*、陈**、沈**、俞*证言,书证沥海镇政府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会议记录本,《关于成立沥海镇嘉绍跨江大桥及连接线征迁工作小组的通知》,《嘉绍跨江大桥建设过程坟墓迁移、墓地安置补偿协议》,《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嘉绍跨江大桥南连接线工程坟墓迁移、坟地安置汇总清单》,《嘉绍跨江大桥各村坟墓安置地、青苗补偿清单》,沥东村、东海村、二渡村、华东村、城沿村、南桥村、百沥村、阮家村、城西村、光荣村等十个村的《坟墓户主清单》和《征收补偿协议书》,《嘉兴至绍兴跨江通道工程(上虞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承包合同》,《嘉绍跨江大桥建设指挥部拨款到沥海镇财政组资金情况》及相关财务资料,《待摊投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工程政策处理款预付协议》,《嘉绍大桥坟墓地移款支出情况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新农村建设共建费”收支情况》及相关财务资料,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南岸连接线杭州湾互通及沥海互通连接线工程的相关会议记录和批复,《世纪大道东段青苗、附着物补偿清单》,沥**出所情况说明,信访材料,任职文件,《沥海镇政府关于嘉绍大桥坟墓迁移有关资金处理情况的说明》及银行进账单、暂存款收据,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没有为其本人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其犯罪结果的发生与沥海镇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把关等因素有关,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相对分散;案发后,沥海镇政府已退缴虚增部分坟墓迁移补偿款。鉴于被告人阮*犯罪后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被告人阮*免予刑事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阮*有自首情节,且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被追回,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由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退缴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万二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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