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彭**、袁*等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赫章县公安民警抓获,后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补充侦查后,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岳*拟写了文件名为“犯罪嫌疑人袁*”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存入电脑,准备提请批准逮捕彭**、袁*等人。2014年10月26日,岳*陪同其妻子外出看病,因毕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催办该案件,岳*打电话安排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勤陈**写起诉意见书起诉,陈*将岳*电脑内文档名为“犯罪嫌疑人袁*”的文书发到赫章县公安局局域网的FTP上后未及时删除。赫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勤陈*上班查收文件时在赫章县公安局局域网FTP上发现“犯罪嫌疑人袁*”的文件,打开文件发现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其前夫彭**,于是就在经**办公室将该文书打印出一份,并将该情况电话告诉彭**,后陈*在赫章县城关镇小山路口将打印出来的文件名为“犯罪嫌疑人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交给彭**,叫彭**去找人帮忙。彭**用手机将文书拍照后用微信发给同案人员袁*、朱*、蒋**、张*等人,并召集袁*、朱*、蒋**等人在蒋**的汽车租赁公司商量凑钱找关系说情,经过商量由袁*、朱*、蒋**、乔*每人出资3,000元钱,共筹集了12,000元给彭**去找关系说情。后彭**、袁*等人被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传唤证,立案决定书,赫章县公安局关于陈*为巡逻特警大队协勤人员的通知,赫章县公安局关于陈*协勤岗位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陈*、岳*、刘**的证言,彭**、张*、朱*、蒋**、袁*的供述,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担任赫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勤期间,利用其工作便利,向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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