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肖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陶*、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肖某某均系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正式在职民警。2013年6月,赵*调至该局指挥中心工作,担任指挥中心值班长,负责监督和指导接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偏差,正确指挥、调度处置各类警情;**班局领导外出公干时,受**班局领导委托,负责执法办案系统网上案件审批。2013年12月,肖某某调至该局打通派出所工作,负责办理刑事案件。李*甲、孙某某、柯*系云浪会所的股东。2014年4月18日9时至4月19日9时,赵*在指挥中心值班,指挥、调度处置警情,并受**班局领导罗某某副局长委托,在执法办案系统网上审批案件。4月19日凌晨,该局刑警支队队长廖某某打电话至指挥中心,要求赵*增派警力配合、支持刑警支队在普惠小区的抓捕行动,赵*指挥了相应网格的警力配合、支持。4月19日9时交接班前,赵*用罗某某的警号和密码进入执法办案系统,看到有涉嫌组织卖淫的呈情立案报告书没有审批,遂将立案文书审批。9时20分,赵*以为肖某某系云浪会所股东,遂电话联系肖某某欲告知其云浪会所涉嫌组织卖淫被查处的情况未果。后赵*开车在沱湾转盘附近接到肖某某,当即告知其云浪会所被查处的事实,肖某某提议到一水间茶楼详谈。在车上,肖某某用赵*的手机打电话给文**出所民警陈*,让其过问一下云浪会所被查处是怎么回事。10时6分许,肖某某用赵*的手机打电话给李*甲告知其云浪会所被查处一事,并让其关闭手机,更换手机再联系。10时8分许,李*甲借用其哥哥李*乙的手机回电至赵*手机。肖某某接听后,再次告知其云浪会所被查处,让其赶紧回綦江。10时13分许、10时20分许,李*甲又电话联系柯*、孙某某告知两人云浪会所被查处,并让二人先到一水间茶楼找肖某某商量如何处理,自己随后从重庆赶回綦江。后在一水间茶楼,肖某某再次告知柯*、孙某某云浪会所被查处一事。同时,肖某某进一步问赵*查处的时间、单位,赵*告知在凌晨应刑警支队队长要求调度警力到普惠小区增援,可能是刑警支队去查处的。后赵*离开茶楼,肖某某让其再次查看案件的进展、是否上传案件材料。赵*遂回到指挥中心,进入执法办案系统查看,发现案件没有上传新的材料,即返回一水间茶楼将此事告知肖某某、孙某某、柯*。14时许,李*甲赶到一水间茶楼,赵*、肖某某再次说了云浪会所被查处的情况,肖某某教三人应规避组织卖淫,将云浪会所说成容留卖淫,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肖某某分析已被抓获的云浪会所大堂经理李*可能会供出李*甲、孙某某、柯*是股东,遂让三人到重庆躲一阵,并让三人换手机、手机卡,相互不要联系。期间,孙某某提出投案自首,肖某某予以阻止,赵*也附和。后*某某叫赵*继续帮忙关注云浪会所案件的进展,赵*同意。当日,李*甲、孙某某、柯*各自离开綦江到重庆躲避。后赵*多次进入执法办案系统查看云浪会所案件的进展并告知肖某某。2014年5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分别在沙坪坝区和南岸区将李*甲、孙某某二人抓获归案,柯*在逃。

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赵*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宣布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与肖某某的犯罪事实。5月19日,该局将赵*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5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禁闭七日,5月24日,肖某某接受该局调查,未如实供述其与赵*的犯罪事实。5月26日,该局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肖某某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赵*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建议对赵*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辩称,4月19日上午没有与李*甲联系,没有叫赵*查看案件进展。孙某某、柯*是其好友,作为朋友,听说被立案了,想关心他们,问问情况,如果是事实,会叫他们去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肖某某是打通派出所民警,李*甲等组织卖淫一案不属该派出所管辖,肖某某不具有查禁该案的职责;李*甲等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违法,因此肖某某的行为不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是为朋友作法律分析提供帮助,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请求对肖某某宣告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肖某某系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民警,二人曾同在南川监狱工作,后又均调到綦江区公安局,同在文**出所工作,关系较好。被告人赵*于2013年6月借调到綦江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工作,担任指挥中心值班长。2013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调至打通派出所工作,负责办理刑事案件。李*甲、孙某某、柯*与被告人肖某某关系较好,三人于2013年10月共同出资设立云浪会所,专门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4月19日凌晨,綦江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举报后即对云浪会所进行抓捕,要求指挥中心增援警力。被告人赵*作为当班值班长及时调配了警力。当天是公安局副局长罗某某为值班局领导,罗某某委托指挥中心审批案件。8时许,指挥中心交接班,赵*使用罗某某的警号和密码进入执法办案系统,看到有一个呈请的立案报告书没有审批,内容是关于云浪会所涉嫌组织卖淫罪,于是赵*进行了审批。因赵*之前听孙某某介绍说肖某某也是云浪会所股东之一,离开指挥中心之后,赵*电话联系肖某某欲告知云浪会所涉嫌组织卖淫被查处的情况未果。后赵*开车在沱湾转盘附近接到肖某某,当即告知云浪会所被查处的事实。肖某某提议到一水间茶楼详谈。在车上,肖某某用赵*的手机打电话给文**出所民警陈*,让其过问一下云浪会所被查处是怎么回事。10时6分许,肖某某用赵*的手机打电话给李*甲告知其云浪会所被查处一事,并让其关闭手机,更换手机再联系。10时8分许,李*甲借用其哥哥李*乙的手机回电至赵*手机。肖某某接听后,再次告知其云浪会所被查处,让其赶紧回綦江。10时13分许、10时20分许,李*甲又电话联系柯*、孙某某告知两人云浪会所被查处,并让二人先到一水间茶楼找肖某某商量如何处理,自己随后从重庆赶回綦江。后在一水间茶楼,肖某某再次告知柯*、孙某某云浪会所被查处一事。同时,肖某某进一步问赵*查处的时间、单位,赵*告知在凌晨应刑警支队队长要求调度警力到普惠小区增援,可能是刑警支队去查处的。后赵*离开茶楼,肖某某让其再次查看案件的进展、是否上传案件材料。赵*遂回到指挥中心,进入执法办案系统查看,发现案件没有上传新的材料,即返回一水间茶楼将此事告知肖某某、孙某某、柯*。14时许,李*甲赶到一水间茶楼,赵*、肖某某再次说了云浪会所被查处的情况,肖某某教三人应规避组织卖淫,将云浪会所说成容留卖淫,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肖某某分析已被抓获的云浪会所大堂经理李*可能会供出李*甲、孙某某、柯*是股东,遂让三人到重庆躲一阵,并让三人换手机、手机卡,相互不要联系。后*某某叫赵*继续帮忙关注云浪会所案件的进展,赵*同意。当日,李*甲、孙某某、柯*各自离开綦江到重庆躲避。后赵*多次进入执法办案系统查看云浪会所案件的进展并告知肖某某。2014年5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分别在沙坪坝区和南岸区将李*甲、孙某某二人抓获归案。柯*于2014年9月2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4年5月15日,綦江区公安局找赵*谈话,赵*主动陈述了犯罪事实。5月17日,綦江区公安局将赵*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线索移送綦江区人民检察院。5月19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职侦局将赵*带至检察院进行羁押。

2014年5月19日,綦江区公安局找肖某某谈话,肖某某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5月26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职侦局将肖某某带至检察院进行羁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肖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表》、《重庆市人员调动报批表》、《干部基本情况表》、《重庆市綦江区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肖某某系在编的人民警察以及案发时的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情况。

3.綦江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綦江公安局规范内设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指挥中心值班长工作职责》,证实指挥中心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协助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各警种、警力进行协同作战,承办组织交办的其他等事项。指挥中心值班长负有值班领导外出公干时,受值班领导委托,负责执法办案系统网上案件审批。

4.指挥中心值班交接班情况说明、指挥中心值班表,证实2014年4月18日9时至2014年4月19日9时,被告人赵*在指挥中心值班。

5.呈请立案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云浪会所组织卖淫案的立案侦查情况。具体内容为:2014年4月19日0时许,接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綦江普惠豪生国际酒店旁边云浪会所从事卖淫嫖娼,地点在普惠国际社区内。接报警后,刑警支队立即派出民警前往,0时20分,民警在普惠国际社区4号楼将卖淫嫖娼的人抓获。违法人员交代其在云浪会所与会所接待人员谈好嫖娼价格并将嫖资支付会所收银台,由卖淫女带到普惠小区4号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民警随即赶往云浪会所,查获七名涉嫌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刑警支队决定对云浪会所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

呈请立案报告书中,领导指示是罗某某批示同意立案。

6.电话明细话单,主要内容:①在2014年4月19日,赵*持有的手机号13896123724与肖某某、陈*、李**、李*乙的手机多次相互联系;李*乙持有的手机13883580176与柯*、陈*、孙某某、赵*的手机多次联系。②赵*与肖某某在2014年4月21日、27日、28日、29日多次通话。③肖某某与庞某某在4月20日至5月21日多次通话。④肖某某与陈*在4月20日至5月14日多次通话。⑤孙某某与庞某某在4月22日、5月3日二次通话。证实了2014年4月19日,赵*在审批案件时看到云浪会所涉嫌组织卖淫被立案查处后,立即联系告知肖某某,肖某某用赵*的手机联系李**,告知云浪会所被查处,让李**回来到一水间茶楼,李**先后联系柯*、孙某某,让二人去找肖某某商量如何处理。

7.一水间茶楼视频监控光盘,证实2014年4月19日,肖某某、赵*、柯*、孙某某、李*甲先后进入茶楼。

8.检查光盘,证实赵*在2014年4月19日下午,应肖某某的要求,回到指挥中心用局长杜某某的警号和密码进入执法办案系统再次查看过云浪会所涉嫌组织卖淫案的进展。

9.(2014)綦法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书及《关于犯罪嫌疑人柯*的到案经过》,证实李*甲、孙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因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柯*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

10.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与肖某某是同学,关系很好。通过肖某某认识了民警赵*、关系一般。2013年10月底,他与孙某某、柯*出资办了云浪会所,为男性提供性服务,李*是会所大堂经理。2014年4月19日10时许,他开车与李*乙去重庆路上,肖某某用别人的号码打电话过来,告知云浪会所被查处,手机暂时不要使用,赶紧回綦江。后他打电话给柯*、孙某某问二人是否知道云浪会所被查处,二人均称不知道。他让二人找肖某某商量如何处理。下午,接孙某某电话,到一水间茶楼与肖某某、孙某某、柯*等人碰面。在茶楼,肖某某教他、孙某某、柯*不要往组织卖淫说,往容留卖淫说,赵*教要说卖淫小姐卖淫是个人行为,云浪会所是正规经营。肖某某、赵*叫他们三人到重庆躲一阵,等找人把云浪会所被查处的事情处理一下后再回来,还让三人把手机、手机卡换了,相互不要联系,有事与庞某某联系。

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下半年,他与李**、柯*在綦江开办云浪会所,并在云浪会所组织卖淫服务。2014年4月19日上午,李**打电话告知云浪会所被查处,让孙某某到一水间茶楼去,柯*已经去了。他到后,肖某某、赵*、柯*说了云浪会所被查处的事情。下午,李**到一水间茶楼与肖某某、赵*、他、柯*碰面。肖某某教他们不要往组织卖淫说,往容留卖淫说,还和赵*教要说卖淫小姐卖淫是个人行为,云浪会所是正规经营。后*某某叫他们三人到重庆躲一阵,把手机、手机卡换了,相互不要联系,有事与庞某某联系,到重庆后不要呆在一起,要分开。

12.证人柯*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上午9、10点,李*甲打电话告知云浪会所被查处,叫他到一水间茶楼找赵*、肖某某,和他们一起商量该怎么办。在茶楼,赵*说了云浪会所被查处的事情。孙某某、李*甲之后也来了。当时有人叫他们三个人到重庆去躲一下,手机、手机卡全部换掉,互相不联系,有急事就找庞某某。当天下午他们三个就跑了,其与庞某某联系过两次,想知道云浪会所被查处案子的最新进展。

13.证人庞*某(又名“庞*”,绰号“八角”)的证言,证实李*甲、孙某某、柯*是云浪会所的股东,三人均在2014年4月19日后换了手机号码打电话联系他并询问云浪会所的案子进展情况。肖某某在4月至5月期间,经常和他电话联系,他问过肖某某关于云浪会所情况,肖某某说案子上有什么情况会和他联系,如果李*甲等人有联系他,叫他转告他们。

14.证人陈*(文*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19日,肖某某打过几次电话,让他过问云浪会所被查处是怎么回事,并在下午找到他,让他过问该案的进展情况、谁在承办。

15.证人李*乙(李*甲的哥哥)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上午,他坐李*甲的车到重庆去。10时许,在高速路上,李*甲接了个电话后说开的店出了事,并用他的手机打了几个电话,李*乙的通话记录中在4月19日有主叫陌生号码1389612XXXX、1852326XXXX、1561866XXXX,应该是李*甲拨打的,他不认识上述号码的机主。

1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肖某某的归案情况。

17.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肖某某的检举经调查,未能查证。

18.被告人赵*的供述,其主要内容:他在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值班期间为日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正确指挥调度、处置各类警情,处理上级机关来文来电以及领导交办事项。

2014年4月18日9时至4月19日9时,作为指挥中心值班长,他负责调度处置各类警情,值班领导是欧某某副主任。4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左右,接到刑警支队支队长廖某某打电话要求增派巡特警支队民警到文**办事处门口待命,说在普惠小区有抓捕行动。他予以了指挥。4月19日8时许,他用罗某某副局长的警号和密码进入执法办案系统,看到有个呈请立案报告书没有审批,是关于云浪会所的,呈请立案的罪名是组织卖淫,他就将案子批了。他对云浪会所情况有了解,听说是耍得好的民警肖某某与别人合伙开的。9时20分许,他离开指挥中心,在指挥中心门口给肖某某打了两个电话,说有事情。因一句两句也说不清楚,就准备和其见面说。他开车到肖某某家楼下,打电话叫其下来,他的手机号码是1389612XXXX,肖某某平时用两个手机,一个号码1361768XXXX,短号6869XX,平时用短号联系。他下车站在车边,告诉肖某某那个地方被查了,问晓得不,意思是其参股的云浪会所被綦江公安局查处了。*某某说不晓得,他叫其想办法处理。后和其上车,肖某某提议走一水间茶楼。路上,肖某某说手机没电了,叫他把手机拿来用一下,其打了几个电话、打给哪些人、说了些什么,他都没有注意。到茶楼后,柯*来了,挨着肖某某坐。*某某问柯*昨晚干什么了,柯*说陪别人打牌,肖某某问晓不晓得云浪会所被查了,柯*说不晓得。*某某问他有哪些人遭抓了,是什么案子,他说早上批案子时看到云浪会所被查处了,看到李*被抓了,说是扣了1万多块钱,立案罪名是组织卖淫。还问肖某某李*是不是李*娃,也就是李**,肖某某说不是,是李*。*某某问柯*有几天没有去收过账了,柯*说有三、四天没有去了,肖某某把柯*说了一顿,说柯*就知道打牌不理事情。此时,孙某某来了,问肖某某什么事情,肖某某说云浪会所被查了,问孙某某晓得不,孙某某说不知道,说昨晚去了云浪会所耍到九、十点钟才走。*某某问他是好久遭的、哪点去查的,他想起昨晚廖支队长要求调度警力增援,说可能是廖支队长带队查的。孙某某说昨晚手机静音,普惠豪生酒店工作人员打过两、三个电话,都没有接到,今早看到有未接电话,就打电话找人去看下是什么情况。*某某把他的手机要过去打电话,问电话里的人在哪里,那头回答在走重庆的路上,肖某某问到重庆做什么,不要接人了,从界石掉头回来,现在用的手机也不要用了,换个手机再打这个号码,就是打他的手机。后*某某挂了电话。我问给哪个打的,其说是打给李*娃(李**)。后*某某的电话响了,接完后说是李**打的,意思是云浪会所带妹妹的黄某某说店遭查了,黄某某跑出来了,钱在身上,问李**在哪点,喊李**到黄那里拿钱。孙某某觉得李**想去不想去的,肖某某就说李**是猪吗,意思是可能是陷阱,为的是抓李**。这时他手机上有个陌生号码打来,他递给肖某某,肖某某问那头的人手机关了没有,赶紧回来,云浪会所被查了,黄某某肯定被抓了,不要到黄某某那里去。*某某打电话时,孙某某打电话问云浪会所的妹妹是怎么情况,确定是否所有人都被抓。*某某按完电话觉得问题有点严重,事情比较糟糕,就说只有打电话给文**出所的民警陈*,叫陈*帮忙处理一下。于是肖某某就给陈*打电话,陈*当时可能不在綦江,在重庆的,肖某某说有点事情找他。后又用他的手机又打了几个电话,但打给谁的不清楚,只是说云浪会所被查了。他给肖某某说出来拿点东西,肖某某叫他回去再看一下案子,意思就是再关注案子有什么新的进展、上传材料没有。

赵*开车回到指挥中心,大厅门口进去的电脑是110短信平台用,必须随时开机,可以登录执法办案系统。他用杜某某局长警号和密码登录后,把云浪会所的案件调出来看到还是只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没有上传其他案件材料。后返回茶楼。肖某某问看了没有,他说没有新的案件材料上传。吃完饭,肖某某用手机查询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拿给柯*和孙某某看,组织卖淫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容留卖淫最多是一两年,肖某某给柯*和孙某某说以后警察问到时要晓得啷个说,就是叫他们不要往组织卖淫靠,肖某某凭其办案经验教他们说卖淫妹妹是自己找上门的,没人组织叫她们来,孙某某说可不可以说是贴招工广告,她们自己来的。赵*说到时说是正规经营,卖淫小姐是她们的个人行为,他们不知道。肖某某说不能说是贴招工广告招来的,只能说是那些卖淫的看到他们的店开了自己找来的。他们在茶楼等李*甲,4月19日14时许,李*甲来了,肖某某把云浪会所被查处以及前面商量的情况给说了。李*甲说李*是老江湖了,以前被处理过,应该晓得怎么说,他们几个应该不会遭牵连。肖某某说不见得,李*在吸毒,如果打尿检板,可能背不住,肯定要吐,又问李*晓不晓得云浪会所的股东,李*甲说李*肯定晓得有孙某某、柯*和李*甲。肖某某叫他们到重庆躲一阵。孙某某、柯*说要得,肖某某叫李*甲也去重庆,他们三人也不要用现在的手机了,要用买一个拿给一个人用,去重庆后找八角(庞*),不要告诉是什么事情,要跟庞*说在什么地方,庞*要找得到人,平时也不要随便跟肖和庞*联系,如果有事找他们,会联系庞*,叫他们要分开,各耍各,不要待一起。肖某某还说如果遭抓了或者投案自首,要知道怎么说,意思是不要牵连到肖。他们表示如果遭了,一定会把事情背下来,不会牵连他。后他们五人离开茶楼,在门口,肖某某跟李*甲说车子暂时不要开了,坐车走重庆,问他们有钱没有,李*甲说有钱。他们离开了,他和肖某某开车走,肖某某叫他随时帮忙关注到案子,他答应了。

4月21日赵*值班,又用局领导的警号和密码登录执法办案系统把云浪会所的案子调出来看,已经上传很多案件材料,赵*把材料仔细看了,笔录反映柯*管账,孙某某管人,李*甲是股东,没有反映到肖某某。第二天下班,他给肖某某打电话并开车找到肖某某说该案材料已经反映出柯*、孙某某、李*甲,肯定要遭处理,跑不掉,暂时还没有反映肖某某什么事情。

后赵*没有跟肖某某联系。5月一天,他值班时,在执法办案系统上看到已经上传李*甲和孙某某的拘留证,晓得他们已经被抓到了,但没有跟肖某某说。

19.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9日9时许,赵*打电话并在沱湾转盘以前的交巡警平台接到他,说李**他们都遭了,他叫开到一水间茶楼。到茶楼后,问赵*到底怎么回事,其说云浪会所被查了,李*甲、孙某某、柯*要遭,说帮局领导审批案件时看到执法办案系统有云浪会所组织卖淫案件,简要案情上有李*甲、柯*、孙某某。他给孙某某打电话,但手机有点问题,就用赵*的手机给孙某某打电话问在哪里,又给柯*打电话叫到一水间茶楼。跟赵*、孙某某和柯*讲组织卖淫起刑是五年,如果定起组织卖淫,不好整。说现在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去投案自首,二是现在还没有人找他们,叫他们过几天看情况再处理。他叫孙某某和柯*把手机卡换了,怕他们用原来的手机号码联系自己,如果定起组织卖淫罪,把电话清单打出来,肯定会牵涉到他。后他打电话叫赵*看云浪会所组织卖淫案的进展,赵*说跟4月19日一样,以组织卖淫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致使其外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肖某某和赵*相约至茶楼后,肖某某召集犯罪嫌疑人,向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致使外逃,帮助逃避处罚,其行为应认定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辩称未召集犯罪嫌疑人会合,且没有指使外逃,而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证实是肖某某用他人的手机分别通知他们到茶楼,指使三人换掉手机、手机卡,相互不要联系,逃离綦江本地,被告人赵*的供述也予以印证,此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以公安分局局领导的名义审批案件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与李*甲等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一事实没有关联性,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肖某某不具备本罪主体身份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甲等人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一案系綦江区公安局侦办,被告人肖某某系綦江区公安局人民警察,本身就负有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赵*经领导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赵*所犯罪行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故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现未予查证,不能认定立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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