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广东广珠*责任公司、广深*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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