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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上诉人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2)信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2)信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退还上诉人潘*315元,退还上诉人王*3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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