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上诉人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2)信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2)信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退还上诉人潘*315元,退还上诉人王*3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