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沈*与被告武*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武*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该案应由武汉*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在铁路运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该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武汉*法院管辖。被告武*路局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武*路局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