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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公司与上诉人李**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公司与上诉人李*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杨*,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广州*)公司自愿给付上诉人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60000元整(已付医药费13417.79元在外);

二、上述款项在2010年12月1日一次付清,否则每日处1%的滞纳金;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力;

四、一审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上诉人广州*)公司负担237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2370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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