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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戚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不明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对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被上诉人的准确送达地址,经原审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上诉人的送达地址一节,原审法院应向上诉人予以释明,根据送达的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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