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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栾**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东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栾春明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栾**自动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栾春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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