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东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栾春明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栾**自动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栾春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