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再审申请人魏**、魏**、张*与被申请人闫镇林、被申请人营口市**初级中学、营口市**中心小学、中国人民**司营口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杨**、营口**公司、营**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栾**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贾*与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宫**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