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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