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娥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娥因与被告王**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王*、姚**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调兵**一中学(以下简称第十一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原告周*与被告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聪诉被告张**、张**、孔**、铁岭市清河区杨木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国平安财**岭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诉赵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长利诉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高淑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