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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娥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娥因与被告王**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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